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互动交流 >> 政策解读 >> 内容
 
溧阳《公路保护巡回法庭工作实施意见》解读
发布日期:2014-12-18    来源: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一、组织机构的构成

 

公路保护巡回法庭设在溧阳市公路管理处,巡回法庭人员由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的法官、人民陪审员及书记员组成,常设人员5人。归口协调部门为行政审判庭。

 

二、哪些案件纳入审理范围

 

审理辖区内涉及公路设施保护和公路运行秩序的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

 

三、工作原则是什么

 

1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除法定不公开情形外,案件审理过程原则上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通过电子告示牌等途径提前公告开庭信息。案件裁判文书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布,充分保障公众对案件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坚持高效便民原则,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公路保护案件应当当日立案受理,立即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优先予以开庭审理。对原告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快速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在24小时内作出裁定予以保全或交由执行部门执行;对符合条件经济困难的原告实行缓、减、免交诉讼费,积极为其寻求法律援助,以便其更好地参与诉讼,争取合法权益。

3坚持巡回审理原则。对于矛盾比较激化、影响较大,具有典型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案件,适时的到案发地或矛盾纠纷所在地现场巡回开庭,倾听公众看法和意见,扩大办案社会效果。

 

四、工作要求有哪些

 

1应强化调解工作,切实推行诉调对接工作新机制,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体系。

2案件的审理应强化职权主义,积极主动调查,弥补原告取证困难的不足。公益诉讼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和先予执行费等。

3对刑事案件被告人依法应予严惩,严格适用缓刑及从轻、减轻处罚制度,可以并处罚款的一般应予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建议受害单位或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使其受刑罚和经济双重制裁。

4行政案件要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民事案件应判决有关责任主体承担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责任。公益诉讼中还可根据情况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恢复原状的损失。

5定期与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联系沟通和协调,适时召开联席会议,互通信息,共商对策。共同建立司法建议的提出和反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6建立舆情分析评估制度,对于敏感案件、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在宣判时应当分析评估可能引发的舆情状况,提前制定工作预案。

 

五、如何加强监督管理

 

1定期开展“法庭开放日”活动,密切关注涉及公路保护的相关舆论,认真收集和处理群众关于审判、执行环节的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从中发现和解决问题。

2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积极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活动,逐步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比例。

3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新闻发布会、互联网访谈、接受媒体专访等形式,及时、准确发布重大复杂案件进展情况、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

 

(公路处 供稿)

 
主办单位: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网站地图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2号楼A座 邮 编: 213022 网站联系电话 0519-85682151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78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