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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4-12-04    来源: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号:〖
 

由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312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于20147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的要求,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落实运输企业的监控主体责任和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责任,现就《办法》作以下解读: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20114月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审查制度,实现车辆运营平台的联网联控。截至2013年底,全国所有两客一危车辆均按照要求安装了卫星定位装置,31个省份的省级监管平台和1000余家各类企业监控平台全部接入了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实现了对两客一危车辆跨区域、跨部门的联合监管20134月,《关于印发2013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方案的通知》中显示动态监管已经发挥出显著成效。

 

二、《办法》的重点内容

 

1、《办法》适用的车辆

 

《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2、监督管理部门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3、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的要求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4、运输企业必须配备监控平台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5、新建或变更平台要求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6、运营商备案要求

 

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二)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三)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四)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的证明材料。

 

7、出厂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类型

 

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

 

8、平台所包含的信息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9、平台的维护及经费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维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落实维护经费,向地方人民政府争取纳入年度预算。

 

10、平台监控人员的配备与要求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11、个体车、小型企业的监控主体

 

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对个体货运车辆和小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拥有50辆以下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货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自动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12、平台监控主要内容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应当符合客运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的要求。

 

13、监控信息的分析处理及保存

 

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

 

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14、运营商的服务责任

 

卫星定位条系统平台服务商应当提供持续、可靠的技术服务,保证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真实、准确,确保提供监控服务的系统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15、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新增运力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依法查处。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严肃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人员。

 

16、法律责任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17、终端安装期限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当于20151231日前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农村客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运管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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