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互动交流 >> 政策解读 >> 内容
 
政策解答:《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4-11-24    来源: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号:〖
 

    11月19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四方面18条具体措施,计划用三年左右时间,使高速公路、大型水运工程施工标准化和“平安工地”创建活动覆盖率达到100%,总承包和专业承包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全面达标,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得到有效遏制、较大和一般责任事故明显下降,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一次交工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意见》提出,要全面推进工程质量安全职责的机构、制度、人员、责任落实,建立工程项目合理工期科学论证制度,把建设资金到位、建设用地落实、社会稳定风险可控列入工程实施的重要基础条件,条件不满足不得开工。实施关键岗位一线作业人员岗前培训。将质量安全与企业信誉、市场准入挂钩,实行“黑名单”制度并公布。

 

    《意见》明确,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负总责,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健全工期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制度;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主体责任,应完善勘察设计质量后评估制度,落实设计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负主体责任,应建立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审查机制,推行施工现场动态预警法;监理单位须严格履行现场监理责任,严格监理程序,严格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严格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质量抽检和工序验收;试验检测机构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健全试验检测数据报告责任人制度,工地实验室存在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报告等违规行为的,要计入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并与机构等级管理挂钩。

 

    《意见》强调,要加大力度,强化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建立监管工作台账,分级分类建立质量安全问题及隐患清单。健全对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公开曝光制度,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监管机制。完善工程质量报告和查处通报制度,对擅自简化基建程序、压缩工期、降低质量标准等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隐患的责任人进行严肃的行政问责。

 

    《意见》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明确工程质量和安全一把手负责制,鼓励地方制定完善本地区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法规制度。强化监管队伍建设,明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行政执法地位和监管职能,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人员经费及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公路处供稿)

 
主办单位: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网站地图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2号楼A座 邮 编: 213022 网站联系电话 0519-85682151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78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