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江苏省船舶检验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船舶修造企业适检条件自查、整改、验收活动方案的通知》,常州市地方海事局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宣传发动并贯彻落实,现解读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着力促进企业具备与其拟建造船舶相适应的基本条件,推动中小型企业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江苏省内向江苏省地方海事局提交钢质船舶建造检验申请的船舶修造企业适检条件的评估。
三、实施步骤
本次活动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2015年1月14日止,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15日至4月30日)。
(二)自查、整改阶段(5月1日至10月31日):企业根据自身状况和发展规划,对照《江苏省船舶修造企业适检条件评估暂行标准》,自我定位后,按要求进行改进与完善
(三)验收评估阶段(11月1日至2015年1月15日):符合《江苏省船舶修造企业适检条件评估暂行标准》相应类别条件的企业,由省局核发《江苏省船舶修造企业适检条件评估报告》。
四、评估标准
船舶修造企业按照生产设施(设备)、计量检测、人员、管理制度、焊接工艺等分为五类。
一类企业:不限船长的各类船舶
二类企业:船长小于120m的各类船舶
三类企业:船长小于90m的各类船舶
四类企业:船长小于68m的各类船舶
五类企业:船长小于68m的内河干散货船
(一)生产设施
1.生产场所
船舶修造企业应设有与建造船舶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包括生产场地、材料存放处所、仓库、生产车间),生产场所应具有良好的交通环境及供电、供水和供气能力。
2.办公场所
船舶修造企业应设有供生产、技术、质检等人员使用的办公场所,且应配备用于存放资料、档案的橱柜。
3.船台
(1)船舶修造企业应设有与建造船舶相适应的钢筋混凝土船台,其陆地耐压部分的长度、宽度、耐压强度应与所建造船舶的船长、船宽、空船重量相适应;且应保证船舶建造过程中不产生任何不允许的变形。一类企业最大船台的尺寸不得小于120m(长度)*25m(宽度);二类企业最大船台的尺寸不得小于90m(长度)*20m(宽度);三类企业最大船台的尺寸不得小于68m(长度)*15m(宽度);四类、五类企业最大船台的尺寸不得小于60m(长度)*10m(宽度)。
五类企业船台可为混凝土网格结构,但硬化基础的浇注宽度不得小于0.5m,网格的纵向硬化基础间距不得超过2m,横向总宽度不得小于10m。
(2)船台耐压强度应经专业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
(3)船台必须具备良好的供水、供电和供气能力。
(4)船台上应设置坞墩(或胎架),坞墩(或胎架)的设置应保证船底与地面的净空高度不低于0.8m。
4.放样
采用手工放样时,放样平台应采用木板或钢板制成,其表面应平整、光滑,并具备有效的检测手段。
4.起重能力
船舶修造企业应具备建造船舶所需的起重能力。
(1)一、二、三类企业应设有固定起重设施(如龙门吊、塔吊等):一类企业最大起重设施的单件起吊能力不低于60t;二类企业最大起重设施的单件起吊能力不低于40t;三类企业最大起重设施的单件起吊能力不低于20t。
(2)四类企业应至少自有起重能力不小于15t的移动式起吊设施。
(3)五类企业应至少具备起重能力不小于5t的移动式起吊设施。
(4)起重设施应通过有关部门检测,操作人员应持有相应资格证书。
(二)生产设备
船舶修造企业应具备与其建造船舶相适应的生产设备。非常用设备可以外协,但应有外协合同。
1.一类企业应具备以下船体加工设备:
(1)船厂专用设备:数控切割设备、空压机、折边机、剪板机、弯板机、刨边机、弯管机。
(2)焊接设备:交直流焊机(总计至少12台)、气体保护焊机和自动焊机(总计至少8台)、烘箱。
2.二类企业应具备以下船体加工设备:
(1)船厂专用设备:数控切割设备、空压机、折边机、剪板机、弯板机。
(2)焊接设备:交直流焊机(总计至少8台)、气体保护焊机和自动焊机(总计至少6台)、烘箱。
3.三类企业应具备以下船体加工设备:
(1)船厂专用设备:空压机、折边机、剪板机、弯板机。
(2)焊接设备:交直流焊机(总计至少6台)、气体保护焊机和自动焊机(总计至少2台)、烘箱。
4.四、五类企业应具备以下船体加工设备:
(1)船厂专用设备:空压机、折边机、剪板机、弯板机。
(2)焊接设备:交直流焊机(总计至少4台)、烘箱。
5.四、五类企业的船厂专用设备可以外协。
6.机加工设备
船舶修造企业应具备下列机加工设备:
(1)一类企业:钻床、镗床(可外协)、车床、刨床、铣床、磨床。
(2)二类企业:钻床、镗床(可外协)、车床、刨床、铣床、磨床。
(3)三、四、五类企业的机加工设备可以外协。
(三)计量检测器具
船舶修造企业应具备与建造船舶相适应的计量检测器具。非常用计量检测器具可以外协,但须提供外协计量检测器具有效检定证书,否则视为不具备。
1.计量检测器具目录
一、二、三类企业应具备以下计量检测器具:
(1)焊角规、线锤、卷尺、直尺、粉线团、角尺、塞尺、压力表、水平尺、水平管、秒表;
(2)转速表、点温计;
(3)测厚仪、激光经纬仪、游标卡尺、测距仪、深度尺、千分尺、万用表、兆欧表;
(4)密性试验用设备(压力表、安全阀等);
(5)无损检测设备;
(6)轴系扭振检测设备(可外协);
(7)电站试验设备(可外协);
(8)倾斜试验设备(可外协)。
四、五类企业应具备以下计量检测器具:
(1)焊角规、线锤、卷尺、直尺、粉线团、角尺、塞尺、压力表、水平尺、水平管、秒表;
(2)测厚仪、游标卡尺;
(3)密性试验用设备(压力表、安全阀等);
(4)无损检测设备(可外协);
(5)倾斜试验设备(可外协)。
2.计量检测器具要求
“计量检测器具目录”中的器具必须按规定定期到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并取得检定合格证书。未经检定合格的计量检测器具不能投入使用。
(四)人员
船舶修造企业应具有一定数量的生产管理和质检人员,必须持有与其所从事的岗位或工种相适应的资质证书。
1.质检人员
(1)一类企业应配备至少4名质检人员,其中1名质检主管,船、机、电专业至少各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且从事船舶修造工作8年及以上经历。
(2)二类企业应配备至少3名质检人员,其中1名质检主管,船、机、电专业至少各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或相当)以上职称且从事船舶修造工作5年及以上经历。
(3)三类企业应配备至少1名船体、1名机电专业质检人员。
(4)四、五类企业应配备至少1名船体专业质检人员。
(5)企业应与质检人员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2.生产管理人员
(1)一类企业应配备至少4名生产管理人员,船、机、电专业至少各1名,熟悉造船工艺,其中生产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且从事船舶修造工作8年及以上经历。
(2)二类企业应配备至少3名生产管理人员,船、机、电专业至少各1名,熟悉造船工艺,其中生产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或相当)以上职称且从事船舶修造工作8年及以上经历。
(3)三类企业应配备至少1名船体、1名机电专业生产管理人员,其中生产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且从事船舶修造工作8年及以上经历。
(4)四类企业应配备至少1名船体、1名机电专业生产管理人员,其中生产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且从事船舶修造工作5年及以上经历。
(5)五类企业应配备至少1名船体专业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且从事船舶修造工作5年及以上经历。
(6)企业应与生产管理人员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3.无损检测人员
(1)一、二类企业应配备至少2名无损检测人员,并应至少持有RTⅠ、RTⅡ和UT资格证书。
(2)三、四、五类企业应配备至少1名无损检测人员,并应至少持有RTⅡ和UT资格证书。
(3)企业应与无损检测人员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4.技术工人
船舶修造企业应有与建造船舶相适应的技术工人,起重、机电安装等操作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船舶焊工应持有船检机构颁发的船舶焊工证书或操作能力评估证明,人员数量及等级的符合性由船检机构在建造船舶开工前审查时确认。
(五)管理制度
1.船舶修造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至少包含:原材料/外购件管理制度、适用的工艺流程、技术管理制度(至少包含改变经船检机构批准的技术要求时的修改设计和送审控制要求)、质量管理制度(至少包含向船检机构交验检验/检测项目的作业性文件和质量记录)、检测计量管理制度等管理性文件。
2.船舶修造企业应至少具备以下现行技术文件:
(1)内河及海船建造规范
(2)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3)材料与焊接规范
(4)中国造船质量标准CB/T 4000-2005
(5)船舶建造检验规程
(六)焊接工艺文件
1.船舶修造企业应建立与建造船舶相适应的焊接工艺文件,且满足适检范围船舶建造的基本要求。
2.焊接工艺须经船检机构认可。
(地方海事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