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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4-06-03    来源: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新的《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于2014年5月13日印发,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的贯彻本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内河航标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内河航标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成本调查结论和我省实际,省物价局、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对《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苏价服[2008]109号)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二、修订意义

《标准》对损坏和占用航道的赔(补)偿具体标准进一步予以优化和完善,并增加了专设标志代设代维的收费标准。《标准》的发布施行,不仅标志着以法律和经济手段共同促进航产航权保护工作又向前迈出了一大步,而且为全面保障与通航有关设施的安全、航道畅通以及提升航政管理水平都具有重大推动作用。

    三、适用范围

    本《标准》针对省内航道管理机构建设、养护的航道驳岸、护坡和其他航道设施造成损坏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依照本通知的规定向赔(补)偿义务人收取赔(补)偿费。

    四、具体标准

 

 

 

    五、特别说明

    1.本次所规定的航道赔(补)偿标准包括损坏航道设施赔(补)偿标准以及设置过河设施、临时性占用航道的赔(补)偿标准。其中损坏航道设施赔(补)偿标准是指造成航道设施使用功能完全丧失或基本丧失的赔(补)偿标准;对部分损坏航道设施的赔(补)偿标准,由航道管理机构根据损坏程度界定,赔偿义务人如对界定不服的,可申请具有资质的价格认证机构进行鉴证,并按鉴证结论进行赔(补)偿。

    2.凡损坏航道及航道设施的,航道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取证,明确告知当事人损坏内容,作出处理决定。

    3.专设标志专用单位自愿委托航道管理机构设置专设标志的,执行本通知收费标准。对专设标志有特殊要求或设置条件特殊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专设标志收费标准中除浮标仅指材料费以外,其余项目均包含设计、安装以及材料费等。

    4.专设标志专用单位委托航道管理机构代为维护管理专设标志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市航道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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