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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速公路条例修正案8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日期:2014-04-18    来源: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日前,《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修订草案)》(简称《条例》)由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对高速公路养护作业、清障救援、服务区和停车场等日常管理,规范和引导高速公路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监督管理职能明确授权

    在修订草案立法过程中,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成立了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原有的高速公路执法主体发生了变化。《条例》将原“省公路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将路政管理、养护、经营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职能明确授权给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由于高速公路全封闭的特点,以及运政执法车辆通行费免缴等问题尚未解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高速公路上执法既不经济也不方便,高速公路运政执法职能的履行尚未完全到位。为弥补这一不足,《条例》将部分高速公路运政执法职能授权给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并作出明确规定: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区,对未经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违反旅客运输、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规定,以及使用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营运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由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其具体职权范围由省交通运输部门依法确定。

   

    协商故障车拖至地点

    针对社会较为关注的目前仅有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能够在高速公路上拖车,而且指定停车场、修车厂,收费价高等问题,《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车辆实施清障救援时,应当将车辆拖至与当事人商定的地点;协商不成的,应当从最近的出口处将车辆拖离高速公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拖曳车辆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
    针对江苏省人大财经委曾提出的“高速公路桥涵堆积物和搭建设施容易引发火灾,严重威胁高速公路的安全,应当加强管理”问题,《条例》明确提出,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在路政巡查中发现高速公路桥梁的桥下空间和涵洞内有堆积物、搭建设施,应当责令当事人清除;当事人拒不清除或者查找不到当事人,可以组织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代为清除。

    服务区商品明码标价

    《条例》对高速公路养护作业进行了规范,高速公路需要进行养护作业时,养护单位应当选择在车流量较少的时段进行,避开交通高峰时段;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许可方案进行高速公路半幅封闭或者中断交通养护作业的,由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细化了对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要求。《条例》规定,“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价格不得明显高于本地区同类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

 

(市公路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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