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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船舶标志标识、船舶超载和船队超拖专项整治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4-03-17    来源: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一、整治背景

   

    为进一步强化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切实规范船舶航行,维护正常的通航秩序,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省局的统一部署,常州市地方海事局决定从2014年3月1日至10月31日,在全市辖区集中开展船舶标志标识、船舶超载和船队超长拖带专项整治活动。

 

    二、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活动,全市辖区通航水域营运船舶的标志标识得到明显规范,船舶超载得到有效遏制,船队超拖基本杜绝,通航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中。

 

    三、整治对象

    凡航行、停泊、作业于全市辖区通航水域的营运船舶。

 

    四、整治内容及标准

   

    (一)船舶标志标识整治:船名、船籍港、载重线及吃水标尺等标识不清晰,遮挡、涂改,并不符合规范和安装要求;一船多号现象;船舶未应按规定安装使用固定式船名灯箱。

    1.无船名标志、载重线或吃水标尺的船舶,应当责令其按照规范要求勘划和标识。

    2.船名标志、载重线或吃水标尺等标志不规范的,应当责令重新勘划和标识;不清晰的应当责令船舶进行刷白漆出新;一船多号的应当责令其纠正。

    3.船名标志应当采用焊条焊接出规格要求的空心字符或采用凸出钢质字符焊接的方式永久标记在相应位置,并用白漆统一涂刷字符。如无法在船首两舷和船尾进行焊接的小型船舶,可在其它显著位置用白漆标明船名及船籍港。

    4.船名灯箱的要求。船舶已安装灯箱的,灯箱完好并符合规范要求的,应检查其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安装和能正常使用;灯箱已破损不能使用的,应当责令其重新维修安装;灯箱上船名、船籍港的字迹污染或褪色等影响其效能的,应当责令其进行清洗出新或更换;船舶无灯箱的,应当责令其按规范要求进行制作安装。

    (二)船舶超载整治:船舶必须按核定干舷进行装载。船长40m以上的船舶装载干舷不得小于200mm,船长40m以下的船舶装载干舷不得小于150mm,进入长江水域的船舶装载干舷不得小于300mm(船舶核定干舷小于此标准,以核定干舷为准)。

    (三)船队拖带整治:辖区船队拖带应当采用单排一列式航行。三级航道拖带船队总长不得超过400米;四级航道拖带船队总长不得超过360米;五级以下航道拖带船队总长不得超过330米。

 

    四、整治时间及整治办法

   

    (一)认真做好前期各项准备工作(3月1日前)。

辖区确定常州顺新船厂、常州武进九里船厂、常州武进漕桥船厂、金坛市华通船厂、溧阳市南渡船厂作为船舶标志标识整改服务点,并在各签证站点、船闸及专项整治检查点等地进行公示,方便船民进行整改;确定常州西港、溧阳市长木桥、金坛市诚信散货码头为船舶卸载点,对严重超载的船舶实施卸载。

    (二)积极开展多形式的宣传教育(3月1至4月15日)。

结合辖区实际,通过新闻媒体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并将省局编制的宣传手册和告船民书在各服务大厅、船舶签证窗口进行发放、张贴。在船舶主要集散地、船闸、码头、船舶签证点、海巡艇上拉横幅等形式开展宣传。组织召开辖区内船厂、航运企业及船民座谈会,使他们了解开展这次专项整治活动的内容、要求和实际意义,提高认识,从而配合整治,以营造良好的专项整治氛围。

    (三)督促标志标识不规范船舶进行自行整改(4月16日至6月15日)。

加强船舶标志标识的现场检查力度,对标志标识不规范的船舶,告之船民存在的具体问题,责令船舶按规定要求限期整改,并在《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处理意见栏上标注“99, 6月15日前整改到位”的意见。

    (四)集中查处标志标识不规范为重点的违法船舶(6月16日10月15日)。

    坚持“教育纠正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强化现场检查整改力度,不能以罚代纠,对发现标志标识不规范的船舶,责令其按标准要求限期整改或就地整改;对超载运输船舶,第一次发现以教育警告为主,第二次发现的应依法处罚,以后再检查发现的应加重处罚,并责令其自行减载或强行卸载,同时,列入“重点跟踪管理船舶”监管名单,强化全省辖区航行作业监管;对船队超长拖带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联合船闸管理部门,限制优先过闸条件。

 

(地方海事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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