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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3-10-18    来源: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一、事业单位分类的依据及相关要求

1.分类依据

按照社会功能,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分类依据。

2.分类范围

(1)纳入分类范围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设立的事业单位

(2)不纳入分类范围

——使用事业编制的群众团体和社会团体

——登记设立的事业单位

——已并入党政部门仍使用事业编制的相关机构

——具有全国共性的特殊情况

3.分类类别

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就是按照事业单位承担的社会功能,将现有的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其中,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又细分为分益一类和公益二类。

4.分类要求

行政类无差别化、公益一类差别最小化、公益二类差别合理化。

5.工作程序

(1)报送方案(10月15日-11月15日)。各事业单位对照《江苏省事业单位分类参考目录》,梳理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填写申报表,各主管部门审核填报申报表和汇总表,并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方案。其中拟申报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申报表和下一步改革初步考虑,由各主管部门于10月31日前报送市编办;其他事业单位报表材料由各主管部门于11月15日前报送市编办。

(2)沟通磋商(11月16日-12月5日)。市编办对各主管部门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及时就有关问题与主管部门沟通磋商,形成共识。对分类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3)审核确定(12月6日-12月15日)。市编办商组织部、财政局、人社局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按程序审批。其中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按程序报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同意后审批。

(4)汇总上报(12月20日-12月30日)。分类工作完成后,市编办及时进行总结,并将分类情况和类别划分统计表上报省编办。各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中央、省和市文件精神,积极谋划下一步改革打算。

 

二、具体操作

(一)行政类事业单位的划分

1.基本定义

行政类事业单位是指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行政职能,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

2.认定标准

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承担的行政职能须有国家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法律解释或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印发的文件规定;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须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央有关政策规定的明确授权(即明确指向事业单位)。

3.有关要求

(1)行政类事业单位认定,须结合下一步转行政的可行性统筹考虑,确保“两个不突破”,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行政编制总额,将行政类事业单位控制在最小范围。

(2)报送的行政类事业单位申报材料中,主管部门须明确分类后改革的初步方案,包括划转行政职能、并入行政机构、单设行政机构、人员调整和过渡期限等内容。

(3) 行政类事业单位认定,不能简单地将目录中明确的职能任务对应机构都划入行政类,严格按照行政类的认定条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明确区分好行政职能、公益服务职能和生产经营职能,只有承担行政职能的才能划入行政机关。

(二)、公益类事业单位的划分

1.基本定义

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是指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改革后,只有这类单位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

2.认定标准

(1)划入公益一类,一般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面向社会提供基本公益服务;二是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三是宗旨、职能任务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不从事经营活动。

(2)划入公益二类,一般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并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二是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三是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收益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的划分

1.基本定义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是指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要逐步转为企业或撤销。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

 

(交通局组织人事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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