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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船舶下水试航移泊备案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3-09-14    来源: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号:〖
 

    近日,有很多船舶制造企业询问船舶下水试航移泊备案管理规定的政策,记者带着问题走进常州市地方海事局进行采访。

 

    记者:为什么要制定此项规定?

 

    海事:为进一步加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船舶下水、试航、移泊行为,切实从源头管控船舶证照及船舶标志标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记者:此项规定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海事:本规定适用在我省地方海事系统管辖水域内新建或重大改造船舶下水、试航、移泊的船舶、单位或个人(玻璃钢船舶暂不执行此项规定)。

 

    记者:《船舶下水、试航、移泊作业报备书》需要哪些材料?

 

    海事:一、船检机构出具的准予下水、移泊、试航的证书;试航需要提交临时国籍证书。

    二、试航、移泊作业需拖轮拖带的,需提供拖轮相关技术资料及驾驶人员相关证书。

    三、试航、移泊的详细作业方案(包含具体流程、作业水域起终点、时间进度、人员安排、拟停(靠)位置)。

    四、参加作业船员的适任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相关证书及复印件。

    五、水上交通安全应急预案,防污染措施及安全保障措施,并且提供落实声明。

    六、拟作业水域、航道的基本情况,过河设施及船舶航行、停泊情况。

    七、水上交通安全秩序维护或交通管制申请报告书(必要时)。

    八、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时)。

 

    记者:报备材料初审通过后,海事部门需要做哪些?

 

    海事:报备材料初审通过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以上海事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勘察。经勘察合格的,由勘察人员在《报告书》现场勘察栏签注“符合报备要求,拟同意下水”的检查意见。并签上检查人员名字。下水的船舶通知船检部门予以发证。不符合检查要求的,不予报备,并说明理由,待整改后再次进行检查。备案工作自接受报备材料至签发《备案通知书》应该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及现场勘察不合格的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备案批准后一式四份,分别由备案海事管理机构和申请人留存,并各提交一份给市局航监管理部门和市局船检管理部门。

 

(地方海事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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