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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内河航道架空缆线通航净空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3-09-04    来源: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江苏省内河航道架空缆线通航净空规定》(以下简称《净空规定》于2013年5月30日经第67次省交通运输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净空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净空规定》出台的背景

    《净空规定》的前身是省交通厅、省电力工业局和省邮电管理局于1996年颁布的《江苏省架空电力、电信线跨河净高尺度》(以下简称《净高尺度》),随着我省航道、电力、通信和广播电视等行业的快速发展,颁布于17年前的《净高尺度》已不能适应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相关单位进行了修订,更名为《江苏省内河航道架空缆线通航净空规定》。《净空规定》对其调整范围和调整对象均重新规定,从架空电力、电信线扩充到所有跨河架空缆线,增加了多个电压等级;为加强架空缆线保护区和内河航道规划控制区的保护,本次修改还对架空缆线杆塔设置进行了规范。

 

    二、《净空规定》调整的依据

    1.《净高尺度》的制定依据《内河通航标准》(BGJ139-90)已于2004年进行了修订,其中有关通航净空的规定有较大变化。同时,随着相关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的相继出台,部分高等级电压输电线路对最大船舶空载高度的安全富裕高度取值在《净高尺度》中已无相应对照。因此,需要对《净高尺度》的有关条文予以相应调整和明确。

    2.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将跨河缆线等设施列入航道行政许可事项,并对其设置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些要求需要在厅规范性文件中进行细化和明确,因此,有必要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3.随着我省航道建设的加快,航道技术等级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长江三角洲地区高等级航道网规划》和《江苏省干线航道网规划》对航道技术等级和通航水位均作出新的规定,《净高尺度》所对应的航道技术等级和通航水位已不能适用。

    4.随着我国大部制改革的推进,原颁布单位的名称和有关职能均发生了变化,其原有的行业指导意义已不大,需要根据有关行业实际,制定新的通航净空标准。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调整范围

    《净高尺度》调整对象仅为架空电力、电信线,目前实际跨越航道的还有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光纤等,本次修订将所有跨越内河航道的电力、电信线、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光纤等一并明确为“架空缆线”。为了全面保障航道安全畅通和架空缆线安全,本次修订将“净高尺度”拓展为“通航净空标准”,并且将原标题《江苏省架空电力、电信线跨河净高尺度》修改为《江苏省内河航道架空缆线通航净空规定》。

    2.关于电力线分类

    根据新出台的《运河通航标准》(JTS180-2-2011)相关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净高尺度》第三条表2中所列电压等级偏少,本次修订增加了1KV以下、1000KV以及直流500KV、800KV等多个电压等级。

    3.关于架空缆线杆塔管理要求

    为减少航道改扩建工程量和建设投资,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关于航道规划控制的有关规定,《净空规定》对杆塔选址作出了新的规定。同时,为加强我省架空缆线保护区和内河航道规划控制区的保护,本次修订还对架空缆线杆塔设置进行了规范。架空缆线的杆塔设置选址应当结合航道规划预留空间。跨越已规划航道架设架空缆线的,应当确保其杆塔基础外缘布置在航道规划控制线以外;跨越未列入规划的航道架设架空缆线的,杆塔基础外缘至航道护岸(边坡)外侧的距离应当不小于10米,受地理条件限制区域的杆塔基础外缘在确保通航和杆塔安全的情况下,经航道管理机构同意,至航道护岸(边坡)外侧的距离应当不小于5米;跨越湖区航道的,应当结合架空缆线、航道技术条件和航标配布等实际情况,适当加大通航净空尺度。

    4.关于航道技术等级和通航水位

    《净高尺度》将航道技术等级和通航水位在附件中予以明确,但随着我省航道规划的调整以及航道建设的快速推进,有关航道技术等级和通航水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且有关数据在一定时期内还会发生变化,为增强可操作性,本次修订将《净高尺度》第四条和第五条合并修改为“航道技术等级和通航水位以省和设区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布的为准”。不在《净空规定》中明确有关航道具体的航道技术等级和通航水位。

    5.关于跨灌河航道通航净空标准的特殊要求

    灌河虽然属于三级航道,但根据省沿海地区发展领导小组、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灌河岸线开发利用规划>的通知》,灌河口有通航海轮需求。本次修订将《净高尺度》第六条修改为“架空缆线跨越灌河G204灌河大桥至灌河口门段航道时,应当考虑通海轮的需要,其最大船舶空载高度需专题论证”。

 

(市航道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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