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航标管理,充分发挥航标的助航作用,有效地提高航道的通航质量、航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内河航标管理办法》、《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结合江苏省航道的实际特点,出台了《江苏省内河航标管理细则》(以下简称《航标细则》),本《航标细则》已于2013年7月5日发布,并于2013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航标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航标细则》出台的背景
航标是指供船舶定位、导航或者用于其他专用目的的助航设施,包括视觉航标、无线电导航设施和音响航标。航标管理是否到位,直接影响到船舶的通行安全和航道通航能力及服务水平的提升,航标的科学管理,制定有效、切实可行的细则,航运安全和水运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1.水运高速发展需要
《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利用10年左右时间建成高效畅通平安绿色的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交通运输部和省政府出台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强化了这一目标定位。江苏是全国的水运大省、航道大省,水运平均每年完成的货运量和周转量分别占到全省社会运输总量的1/4和2/3以上,内河航道在航道总里程、密度、年度投资等指标上长期位居全国前列。“十二五”是江苏水运发展加速期,在航道大建设、大发展的背景下,随着航道等级的提高和通航能力的扩大,社会对航道船舶的航行安全关注度将大大提高,航标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将日趋严格,航标管理任务将更加完善,切实有效地保障航道船舶的航行安全。
2.落实相关法规的需要
随着水运高速发展和航道等级的提高,船民对船舶的航行安全和法律意识日益增强,政府由管理职能转向服务职能。在《航道法》尚未出台的前提下,2007年3月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发布了《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2011年8月,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发布了《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对航标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而江苏省航标管理一直沿用2001年江苏省交通厅发布的《江苏省内河航标细则》。为更好地适应水运发展和船舶航行安全的需要,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出适应我省现代化航标管理需求的实施细则。
3.信息化发展的需要
随着社会科技的快速发展,信息化管理越来越成熟,航标管理的要求也应紧跟信息化管理,以前航标都是采用遥标分离管理模式,航标管理人员都要每周上标对航标灯的正常情况进行检查维护,现在全省推广遥控遥测系统,每天从电脑和手机就能了解航标的发光是否正常和判断航标是否故障,不仅增加了遥测次数,也降低是劳动强度,航标管理更加及时有效,所以,急需更全面的航标管理细则与之相配套。
二、《航标细则》的主要内容:
《航标细则》共七章三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共五条。主要规定了航标管理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范畴、管理权限、技术标准等。
第二章航标管理职责,共三条。主要规定了各级航道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
第三章航标的配布,共五条。主要规定了航标配布的技术标准、航道上、下游的辨别方法、航标配布的条件等。
第四章航标维护,共八条。主要规定航标建设的标准、管理权限、维护的相关条例依据、维护规定、设置距离等。
第五章专设航标,共四条。主要规定了专设航标的定义、设置标准、许可条件、维护管理等。
第六章航标保护,共七条。主要规定了航标位移条件、禁止性行为、侵权航标赔(补)偿等。
第七章附则,共二条。主要规定了参照执行和执行时间。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航标细则》的适用范围
航标管理的适用范围,《航标细则》明确只适用江苏省内河航标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涵盖全省需配置航标的 航道。
2.关于侵害航标赔(补)偿收取
第三十二条:航标受到侵害时,侵权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补偿。航道管理要机构应当依法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并按照《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向侵权人收取赔(补)偿费用。
3.关于航标信息化管理
第十八条:航道全线使用航标遥控遥测系统的,航标检查次数可减少为每季度检查一次,但半年需夜航一次,如遇汛期、暴风、雪雨等情况应及时组织航标检查。
航标遥控遥测系统应当每日白天和夜里各自动遥测航标一次,航标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对有关航标数据进行处理分析,航标遥控遥测数据应当保存三年。
4.关于专设标志的代设、代管
第二十五条:专设标志建设单位或者权属单位可以委托航道管理机构代为设置和管理专设标志,办理委托手续,并承担设置和维护费用。为即将出台的专设标志的代设、代管奠定基础。
(航道处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