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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式核定港口货物港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3-06-18    来源: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为进一步规范港口货物港务费征收管理工作,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苏价服〔2013〕194号文《关于正式核定港口货物港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一、对“只征收一次货港费”行为作了如下认定

    对经由本省沿海、内河以及长江港口吞吐的内贸、外贸货物和集装箱,以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在港口或同一个港区内中转的同一批货物只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

 

    二、内贸货物港务费征收标准确认

    沿海、内河及长江港口为0.50元/计费吨(详文件见附件1)。装载一般货物的集装箱:20英尺为4元/箱,40英尺为8元/箱;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冷藏箱(重箱):20英尺为8元/箱,40英尺为16元/箱(详见文件附件2)。20英尺和40英尺以外的其他非标准集装箱按照相近箱型的收费标准征收。

 

    三、外贸货物港务费征收标准不变

    外贸货物港务费征收标准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执行(详见文件附件3)。

 

    四、减轻了部分企业的负担

    为进一步减轻水运企业负担,决定对黄砂、碎石按每计费吨0.35元征收货物港务费。

 

    五、本通知有效期

    港口货物港务费收费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7月1日前仍按原标准执行。本通知有效期截止2014年12月31日。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航道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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