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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3-01-10    来源: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2年12月18日发布,并将于2013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1.问:《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答:为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7年第1号令)、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制定了本《办法》。

 2.问:制定《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而安全生产投入是直接关系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2006年12月财政部与国家安监总局联合下发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 号),其中明确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并明确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率为1.0%。《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7年第1号令)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2012年2月,财政部与国家安监总局再次联合下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进一步对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与使用进行了明确,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其中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提高到1.5%。

 目前,浙江、江西、北京等省市已先后制定了当地交通行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而我省并没有出台相关政策。由于财政部与交通运输部仅对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列与使用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细节并不明确,因此我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较多问题与争议。如: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不统一;安全生产费用计量支付办法各异;费用超支处理缺乏依据;结余费用支付不合理等。

  《办法》的制定有利于统一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明确界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细目及其内容,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列支、使用的指导,保障工程安全。

 3.问:《办法》对于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是如何界定的?

 答:为了明确界定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通过在全省范围内及部分兄弟省市广泛开展调研,并研究分析后,根据财政部与国家安监总局相关规定中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原则,在《办法》中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的使用范围分为九大类,并在《使用指南》中再结合每大类实际使用情况细分为二十七个细目,同时在《办法》中明确除这九大类二十七个细目之外的其他安全生产费用必须由承包人在投标时计入其他综合单价中。这样规定,实现了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的统一,避免争议。

 4.问:《办法》对于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财政部和国家安监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公路水运工程采用1.5%的计取比例,同时规定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适当提高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因此《办法》明确了不低于1.5%的计取比例,并授权由发包人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合理确定项目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比例。

 根据调研情况,部分农村公路和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由于项目总金额较小,安全生产费用仅数千元不等,部分农村公路由于安全生产费用金额较小甚至未将其进行单列。因此,《办法》中关于安全生产费用除了设定1.5%的比例下限外,还设定了1万元的金额下限,以保证规模较小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保障其施工安全。

 5.问:《办法》对于安全生产费用的有关特殊情况如何规定?

 答:对于属于《办法》明确的安全生产费用范围,但有特殊要求,单项费用支出较大,可能会导致整个安全生产费用突破招标文件规定比例的现象。如由发包人组织的,有社会力量参与的应急演练(需要由承包人支付的);城市路段有特殊要求的施工围挡等。《办法》中明确了两种解决办法:一是在招标文件中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比例;二是在招标清单中单独计列,不受安全生产费用比例限制。从而鼓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安全生产费用比例,以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切实保障施工安全。

 6.问:《办法》对于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支付是如何规定的?

 答:针对我省目前的几种计量支付模式,经研究,在《办法》中集各家之长,明确采用以现场计量为主,现场计量与总额包干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全生产费用计量支付。即对于能够以具体单位数量进行计量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采用现场计量、按实支付的方式进行计量与支付(此部分费用约占安全生产费总额的85%);对于无法以具体单位数量进行计量的,或者采用具体单位数量计量难度较大的安全生产费用,可以采用总额包干、分期支付的方式进行计量与支付(此部分费用所占比例较小,仅占安全生产费总额的15%左右)。并在《使用指南》中明确了采用现场计量、按实支付与总额包干、分期支付的具体清单子目。

 7.问:《办法》对于安全生产费用的超支(结余)处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于超支的处理,经广泛征求意见,参考其他省市相关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最终确定超支部分如合同中已有约定的依据合同约定处理,没有合同约定的经监理人审核确认,发包人认可后,超过部分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各承担50%,以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保障施工安全。对于结余安全生产费用,参照其他省市的做法,明确不予计量支付。

 8.问:为什么要专门制定《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指南》作为《办法》附件?

 答:由于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与计量支付存在大量的细节说明,《办法》作为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仅能在正文中作原则性规定,条款不宜过细。为配合《办法》的使用,由厅质监局专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编写了《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指南》,对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与计量支付的相关原则、定义、内容以及支付子目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将其作为《办法》的附件与《办法》配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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