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船舶车船税税额表
税目 |
计税单位 |
年基准税额 |
备 注 |
机动船舶 |
净吨位不超过200吨(含)的 |
每吨 |
3元 |
拖船、非机动驳船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
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含)的 |
4元 |
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含)的 |
5元 |
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 |
6元 |
游艇 |
艇身长度不超过10(含)米 |
每米 |
600元 |
|
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含)米 |
900元 |
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含)米 |
1300元 |
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 |
2000元 |
辅助动力帆艇 |
600元 |
哪些船舶由地方海事局代征车船税?
答:凡在江苏省地方海事局所属的市、 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应税船舶, 其船舶车船税统一由江苏省地方海事局代征。
海事局如何办理代征?
答: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在船舶年度检验时,按省政府规定的税额标准代征车船税税款。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哪些?
答: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其中,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权或者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上述所称的单位,包括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所称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哪些车船需要缴纳车船税?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以及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需要缴纳车船税。
船舶车船税如何计算?
答:船舶按一个年度计算车船税(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年税额标准
其中:机动船舶、非机动驳船、拖船的计税依据为净吨位;游艇的计税依据为艇身长度(即总长)。
新购置的船舶如何计征车船税?
答: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年税额标准×应纳税月份数/12。
应纳税月份数=1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月份)+ 1
其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船舶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纳税人在船舶建造完毕前取得船舶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船舶建造完毕的当月计算。
“净吨位”、“长度”等计税依据信息如何确定?
答:海事管理机构在计算船舶应纳税额时,相关计税依据技术信息以船舶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所载相应数据为准。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船舶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船舶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哪些船舶不代征车船税?
答:(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船舶;
(3)警用船舶;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5)临时入境的外国机动船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机动船舶。
应缴未缴以前年度船舶车船税的,海事管理机构如何代征税款?
答:对于上一年度及之前未缴纳船舶车船税的,海事管理机构在代征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应代征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和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方法为:
滞纳金=未缴税额×滞纳天数× 0.05%
滞纳天数为车船税申报纳税期满的次日起至申报缴纳税款当日的总天数。
代征船舶车船税对纳税人有何法律责任?
答: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委托代征税款职责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市地方海事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