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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航道柔性结构护岸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2-09-07    来源: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新型护岸结构施工质量水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相关单位编制完成了《柔性结构护岸工程质量检验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以作为现行标准的补充。本《标准》自2012年8月1日起在我省水运工程中施行,为更好理解和贯彻《检验标准》,现对《检验标准》解读如下:

    一、出台《检验标准》背景和目的

    近年来,随着我省生态航道建设理念的深入,各种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结构在航道整治工程中逐步推广使用,出现了各类新型护岸结构形式。随着柔性化设计概念的提出,考虑航道与周边历史环境、社会环境、生态环境以及人文环境相统一的设计理念越来越得到重视。这类新型护岸对环境适应性强,抗震性能好,对航道生态系统破坏性小的特点,成为我省航道整治工程中的亮点和特色,但目前相关护岸结构的施工缺乏统一的质量检验标准,国内也尚无相应的标准规范,《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中缺少相应的条目或者不完全适用。为了适应柔性护岸的发展趋势,提高工程质量水平,规范相关企业行为,故针对江苏省内主要的柔性护岸结构型式制定本标准,以作为对《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的补充。

    二、《检验标准》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为制订生态袋加筋挡墙、金属丝网箱挡墙、自嵌式挡墙、箱式绿化挡墙等9种柔性结构护岸以及生态袋(加筋)、金属丝网垫、加筋麦克垫等6种柔性护面型式的质量检验标准,为柔性结构型式质量检验提供规范和依据。

    (一)《检验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航道工程中柔性结构护岸的质量检验。

    (二)《检验标准》主要问题说明

    1. “柔性结构护岸”是指在航道整治工程中自身具有良好适应地基变形能力的非刚性结构护岸。航道工程中柔性结构护岸的质量检验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 257-2008)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如岸坡开挖、削坡及整平、地基与基础、垫层、倒滤层、土石方回填、预制构件等应根据《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 257-2008)作为单独的分项工程进行检验。

    2.本标准规定的质量指标是合格标准。达不到合格标准要求的工程,其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就得不到有效的保证。因此规定航道整治工程的合同文件和工程技术文件对施工质量的要求不能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3.分项工程检验批是质量检验和验收的基本单元,是分项工程乃至整个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的基础。

    4.柔性结构护岸建设工程的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和工程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三)《检验标准》基本规定

    1.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质量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先决条件,为防止出现差错,故对进场验收和抽样复验做出了具体规定。

    2.由于该标准所涵盖的护岸型式多为近年来省内出现的新型护岸,各工序施工若遇到缺少相关施工技术标准的情况时,可按工程合同和设计文件的要求执行。

    3.工程结构安全的性能指标需要依靠抽样试块或试件的试验检验结果反映,试块或试件的代表性和真实性非常重要,因此规定监理单位对这些试块或试件的抽样和试验进行见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平行检验。

    4.对承担试验检测单位能力等级应符合有关要求,确保检测结果的公正性、真实性和可靠性。

    5.观感质量多是依靠检验人员的经验和简单检测进行评价的,每人的评价难免出现一些不一致。为减少检验人员印象对评价结果的影响,提高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故需要由检验人员共同确认。

 

(市航道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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