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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2-02-27    来源: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驾培办法》)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做好《驾培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让社会各界广泛了解《驾培办法》的内容并支持驾培行业发展,确保《驾培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驾培办法》解读如下:

 

    一、《驾培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一是驾培行业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我省机动车发展迅猛,学习驾驶的人数快速增长,驾培市场得到了迅速发展。截止2011年底,全市驾驶培训学校上升为42所,教练车2617辆,全市2011年共培训机动车驾驶人149242人,培训产值达41987万元,基本满足了社会对驾驶培训的需求,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驾驶培训行业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培训学时不足、培训质量参差不齐、教练员素质有待提高、驾驶培训经营者规范化程度不高等。为解决这些问题,迫切需要制定《驾培办法》来加强市场引导和管理,提高培训质量。

 

    二是法制建设的需要。自2004年实施交通运输行业驾培管理以来,我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始终把提高驾校服务水平和驾驶培训质量、提升教练员教学行为规范作为重要任务,推行了驾培智能化管理,自主研发、推广应用驾驶培训记录仪,全面实现了驾培机构教学计时培训,并与公安协调培训、考试工作,实现培、考信息共享对接。但仍然存在驾校不规范经营,教练员不规范教学的情况,而且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对驾校和教练员的违法行为处罚无法落实,所以需要出台《驾培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驾培经营和管理行为。

 

    三是安全驾驶的需要。随着学员人数的增加,学员对驾校的要求也相应增加,学驾过程中的矛盾日益突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驾驶培训提出了新的要求,强调了对车辆、场地、教练员的安全管理,需要出台《驾培办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驾培办法》的主要内容

 

    《驾培办法》分为七章,四十七条,主要围绕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提高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促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的目的,从经营许可、经营管理、学员、教练员与教学车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着重规范了驾校用地、教练车和教练员、学员的管理,突出安全驾培;坚持绿色驾驶,突出节能减排;按照市场供求规律,突出有序发展驾校;进一步规范驾驶培训经营行为,提升驾驶培训质量;强化企业服务意识,加强企业信誉管理力度;强化培、考对接,加强交通运输部门与公安部门的协调配合。

 

    三、《驾培办法》与交通运输部2006年2号令的不同点

 

    一是关于驾驶培训市场发展规划。从合理规划、科学发展的角度出发,《驾培办法》新增了驾培市场发展规划内容,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市场供求状况,按照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编制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市场发展规划”,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编制驾培市场发展规划,从时间和空间布局上对驾培行业的发展进行引导。

 

    二是关于教练场用地。加强教练场用地管理,《驾培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练场用地应当作为交通设施用地纳入当地城乡规划”。

 

    三是关于驾培经营许可。《驾培办法》在第七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在设区的市城区范围内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四是增加承诺制度。《驾培办法》在第七条第三款中规定了申请人落实许可事项承诺制度,进而在第八条第二款中规定,被许可人按照准予许可决定书的要求落实许可事项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承诺期满后10日内颁发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许可证件;被许可人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期限未落实许可事项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准予许可决定书。

 

    五是关于驾培经营行为。《驾培办法》专设一章对驾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一是明确驾驶培训安全和质量要求,在第十四条中规定驾培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以及应急保障制度,并要求其为教学车辆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鼓励驾培经营者为学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第十五条中规定驾培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并强化对学员安全、节能意识的培养,不断提高培训质量。二是规范驾培收费行为。在第十六条第一款中规定了驾培费用的组成,明确由驾培经营者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进而在第二款中对超标准收费、低价恶意竞争等以价格手段扰乱驾培市场秩序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三是明确驾培经营要求。在第十二条中要求驾培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四是规范驾培经营者的培训行为。在第十七条中要求驾培经营者按规定填写《培训记录》,按时报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培训记录;在第二十条中要求驾培经营者应当使用驾驶培训智能化信息系统,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改进管理水平和教学方法。

 

    六是关于驾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驾培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两个部门的协作配合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一是在第三十二条中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驾培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预约考试时,参考信誉考核情况。二是在第三十四条中明确驾驶培训与驾驶证考试管理信息要实现共享,建立完善驾驶培训与驾驶证考试的衔接、信息互通和监督制约机制。三是在第三十五条中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考试申请时,应当查验《培训记录》,发现弄虚作假的,书面通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四是在第三十六条中规定对于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的驾培经营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停受理其考试申请。

 

(市运输管理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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