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6月10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出台的目的
答:为加强和规范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保障车辆超限治理工作依法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办法所称公路超限检测站,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在公路上设立的,对车辆实施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的执法场所和设施。
二、公路超限检测站的主要职责
答:公路超限检测站作为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车辆超限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依法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 (四)监督当事人对超限运输车辆采取卸载、分装等消除违法状态的改正措施; (五)收集、整理、上报有关检测、执法等数据和动态信息; (六)管理、维护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施、设备和信息系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超限检测站的布局和分类
答:公路超限检测站按照布局和作用,分为Ⅰ类检测站和Ⅱ类检测站: (一)Ⅰ类检测站主要用于监控国道或者省道的省界入口、多条国道或者省道的交汇点、跨省货物运输的主通道等全国性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 (二)Ⅱ类检测站主要用于监控港口码头、厂矿等货物集散地、货运站的主要出入路段以及省内货物运输的主通道等区域性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
四、对于认定车辆存在违法超限运输情形的,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应当如何进行处理
答:(一)对运载可分载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对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且未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五、有关费用的收取
答: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时,不得收取检测费用;对停放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内接受调查处理的超限运输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用。 需要协助卸载、分装超限货物或者保管卸载货物的,相关收费标准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卸载货物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当事人仍不领取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未出具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六、逃避超限检测或拒不配合,扰乱站点工作秩序的法律责任
答: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及其他人员采取故意堵塞公路超限检测站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公路超限检测站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者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公路处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