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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1-03-11    来源: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一.制定背景

    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发布与实施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12月30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实行,1999年10月8日原交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9年第4号)同时废止。

    三.适用本规定的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和国家管辖海域从事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八)打捞沉船、沉物;
  (九)在国家管辖海域内进行调查、测量、过驳、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等水上水下施工活动以及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进行的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十)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的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航道日常养护、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四.负责管理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管工作的部门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具体办理办法

    水上水下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明确的相应条件向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的材料。在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从事水上水下活动需要设置安全作业区的,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公告。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申请设置安全作业区,可以在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许可证时一并提出。

    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对航道进行修复或者对航道、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的,作业单位可以边申请边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活动的期限及水域环境的特点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能结束施工作业的,申请人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20日前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延期手续,由海事管理机构在原证上签注延期期限后方能继续从事相应活动。

    许可证上注明的船舶在水上水下活动期间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及时到作出许可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未办妥前,变更的船舶不得从事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上注明的实施施工作业的单位、活动内容、水域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重新申请许可证。

    六.许可证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证的申请者应当及时向原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涉水工程及其设施中止的;
  (二)三个月以上不开工的;
  (三)提前完工的;
  (四)因许可事项变更而重新办理了新的许可证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七.在水上水下活动进行过程中,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作业内容、核定的水域范围和使用核准的船舶进行作业,不得妨碍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
  (二)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通报施工进度及计划,并保持工程水域良好的通航环境;
  (三)使船舶、浮动设施保持在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四)实施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的船舶、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明显处昼夜显示规定的号灯号型。在现场作业船舶或者警戒船上配备有效的通信设备,施工作业或者活动期间指派专人警戒,并在指定的频道上守听;
  (五)制定、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禁止随意倾倒废弃物,禁止违章向水体投弃施工建筑垃圾、船舶垃圾、排放船舶污染物、生活污水和其它有害物质;
  (六)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的相关规定,不得有超载等违法行为。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一)因恶劣自然条件严重影响安全的;
  (二)施工作业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危及周围人命、财产安全的;
  (三)其他严重影响施工作业安全或通航安全的情形。

    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作业:

    (一)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
  (二)未落实通航安全评估提出的安全防范措施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更换或者增加施工作业船舶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安全和防污染措施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五)雇佣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船舶和设施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六)其它不满足安全生产的情形。

    十.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许可证》应当注明允许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船舶、时间、地点或水域、活动内容、有效期等事项。《许可证》的有效期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活动的期限及水域环境的特点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市地方海事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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