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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0-11-24    来源: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一 、《江苏省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解读背景

    近年来,环保意识和低碳理念深入人心,发展具有运量大、耗能小、污染轻、投资省、成本低等综合优势的水上运输,正在成为我国特别是长三角等地区完善综合运输体系、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措施。“十二五”期间,我市航道事基础设施建设省级投资超过60亿元,将完成苏南运河、丹金溧漕河等四条计127公里的三级航道建设。同时,随着通航里程的增加和等级的提高,我市航道养护工作每年投入近千万元,进行通航设施的维护和改善等。据初步估算,整个“十二五”期间,加上地方配套投资,常州市航道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规模将是“十一五”的一倍以上,我市水运发展将迎来新一轮建设高潮。

    为加强航道基础设施建设的源头管理,确保航道建设市场的规范运作和公平公正,2003年,省交通厅发布了《江苏省航道基本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江苏省航道养护改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四年后,2008年省交通厅结合《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等新行法规,进一步颁发了《江苏省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是目前我省航道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主要依据。

    二、《办法》适用范围和遵循的原则

    (一)适用范围:本省境内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的内河航道中航道、船闸及附属设施三大类的建设和养护工程项目。长江航道、沿海航道、非交通部门管理的专用航道及水利等部门管辖的通航建筑物不在本办法调整范围;航道附属设施中部分专业工程,如跨河桥梁、房屋建筑、码头、绿化等,国家或者省相关行业(或专业)已有非常成熟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故本《办法》未作专门规定。

    (二)遵循的原则

    1、公开透明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中国招投标网(www.infobidding.com)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其他媒体进行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数量、实施地点和工期、投标报名时间(包括截止时间)、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时间、对合格投标人的要求等事项。

    《办法》第四十条明确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和交通主管部门等监督部门的代表参加,也可邀请公证机关公证。且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在开标时公布,投标限价可以在开标前或者开标时公布。

    《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候选人和后备中标候选人名单应当在省交通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至少7日;航道养护项目公示至少3日。

    2、公平竞争

    《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航道工程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办法》第十九条明确招标公告不得含有限制具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内容。

    3、公正

    《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负责资格评审工作或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资格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人数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评标委员会专家人数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且应当在省交通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审原则、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或对投标人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4、诚实信用

    按照交通部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和部署,为了建设诚信交通,在交通建设项目中大力推行诚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我省于2007年正式施行《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以来,对提升交通建设项目从业单位的诚信意识,保障投标人投标承诺的真实性,提高中标单位信守承诺的自觉性起到了显著和有效地作用。《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公告应当明确要求潜在投标人在省交通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办法》第五十二条明确招标人应当根据《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制定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履约考核办法并纳入招标文件,加强对中标人合同履行情况的考核,并及时将考核结果以及中标人存在的不良行为通过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报省交通主管部门,省交通主管部门经审核后将结果记入中标人的信用档案。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招标确定的养护项目,中标单位在合同期内履约考核均为良以上且信用等级没有降低,经过双方协商可以续签同一标的和低于原合同期限的承包合同。

    三、《办法》明确规定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省政府苏政发[2004]第48号文),《办法》第六条明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航道建设工程和航道养护工程项目规模标准包括:(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航道建设工程和航道养护工程;(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试验检测等服务的采购;并根据航道养护的实际情况增加了(四)单项合同估算价无法确定但预计年度合同总量达到上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可采用预估工程量、按照实际计量支付的方式进行单价招标。

    四、针对航道工程特点制定的专门规定

    (一)不招标的几种特殊情况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九种情形并明确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由招标人提交书面申请,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

    1、船闸大修工程:第三款规定“船闸大修工程中针对保证船闸安全运行的运转件、钢结构、主体水工结构、机电设备等船闸主要设施的突发损坏、不可抗力破坏和存在重大隐患而进行的具有抢修性质的修复”可以不招标,主要是考虑了上述船闸大修工程内容一方面具有抢修性质,以及当前能够承担上述大修任务的潜在投标人一直不足三家的实际情况,所以也列入了可以不招标的范围。

    2、航道养护工程:第五款规定“经招标确定的养护项目,中标单位在合同期内履约考核均为良以上且信用等级没有降低,在维持原合同内容和标的额增加不超过15%的条件内,经过双方协商可以续签同一标的和低于原合同期限的承包合同,但续签合同不超过两次的” 可以不招标,主要是考虑了航道养护工程的特点,原中标单位对所养护航道熟悉以及在项目所在地区具有自有或者租用固定的办公场所、养护机具设备及材料存放场地等相关条件,且中标单位在合同期内履约情况良好的情况下,与原航道养护单位续签合同可更好地保障航道的畅通。

    (二)关于投标人的有关规定:鉴于我省航道工程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招标人的全资子公司或者其控股公司,不得参与招标人招标项目的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以解决目前投标人与招标人实际存在资产和隶属关联问题,同时又基本不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

    (三)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1、《办法》第四条明确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交通招标办负责对列入省干线航道规划的航道整治工程项目、船闸工程中新建船闸项目、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船闸工程中改扩建船闸项目;省交通主管部门直属单位作为招标人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设区的市交通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除省交通招标办监督管理之外的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2、《办法》第五十四条明确了交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内容:①接受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报告的备案,并对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等重要招标投标程序进行监督管理;②对管理职责范围内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及动态管理;③监督检查根据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依法确定中标人、合同签订及履行的情况;④依法调查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有关投诉;⑤省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参与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及人员建立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

    五、关于法律责任

    《办法》作为一部行业规范性文件,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招投标主体的行为。因此,其所设定的法律义务主要针对的是作为招标项目承担者的招标人、受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专家。《办法》重点对招投标常见问题,如招标人规避招标、招标方式不当、招标人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泄密、串标,投标人非法谋取中标,评标专家违反工作纪律等违法违规行为作出了指引性的处罚规定,其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的相应规定。

 

(市航道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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