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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解读
发布日期:2010-08-04    来源: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1号)已于2010年5月27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则以下简称“10考规”。

    “10考规” 的出台背景

    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并已于9月1日生效。《船员条例》设立了船员职业准入制度,通过两项行政许可实现:一是船员注册制度,二是船员任职资格制度。船员注册制度是对从事船员职业的入门要求,船员任职资格制度则是对船上特定工作岗位的进一步要求。然而,原有的2005年3月21日由原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05〕年第1号)以下简称“05考规”中的文化程度(学历要求)、等效培训、适任培训等已经与《船员条例》不符合,要求出台新考规。

    全国各地内河航道条件均已极大地得到改善,内河船舶航行条件得到好转,同时,随着船舶助航设备以及船舶建设本身技术发展,船舶的操纵及其他性能均得到极大提高,此外,以前的等级划分划得过细,实际调研中船员反映各相邻等级之间的船舶对船员的技术要求实际上很相近,并没有本质的差别。

    为更好地适应内河航运业的发展,简化船舶等级的划分,经深入调研分析,广泛征集意见,最后经部务会讨论通过出台了“10考规”,并将于2011年1月1日施行。

    “10考规”的修订原则

    新考规本着尊重原来规则的总体框架,对不合适部分进行调整;转变管理理念,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梳理规则要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更新已发生变化的内容;理清规则调整对象,明确责权关系;力求文字简洁,表达清晰,篇幅适中。

    “10考规”的修订主要内容

    船舶等级的划分,原“05考规”分五个等级,等级分得过细现已明显不合理;新“10考规”分为三个类别,在“10考规”第七条做如下规定:

    第七条《适任证书》按照船员任职的内河船舶的总吨位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分为以下类别:

    (一)一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1000总吨及以上或者500千瓦及以上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二)二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300总吨及以上至1000总吨或者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三)三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300总吨以下或者150千瓦以下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船员职务的设置更简化,在“10考规”第八条规定如下:

    第八条 《适任证书》适用的船员职务资格分别为:

    (一)一类《适任证书》: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

轮;

    (二)二类和三类《适任证书》: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

    “10考规”取消了文化程度要求,取消知识更新培训,将适任证书证书有效期由原来的3年延长为5年。增加了适任培训的要求,考试和发证分离,并对考试、补考、成绩有效期等做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 考试机构应当于适任考试开始5日前向申请人发放准考证,并告知申请人适任考试的时间、地点以及查询考试成绩的途径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适任考试不合格者,可以自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2年内申请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的,所有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失效。

    第二十四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理论考试或者实际操作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相应考试成绩。适任考试成绩自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相应科目均合格后1年内有效。

    “10考规”实施后的预期效果

    对航行安全的影响,由于航道条件的改善,船舶助航设备及船舶建造技术发展,船舶操纵性能的提高,新考规实施后,使现有的部分船员所适用的船舶等级范围有所扩大,经过一定时间的适任培训,对安全不会带来影响。

    对船员的影响,新考规减少了船舶等级的层次,职务设置更合理,可供船员选择的船舶更多;取消了文化程度要求,部分学历较低的船员通过培训考试可以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船员各级职务减少,相应的考试次数也减少。

    对管理机构的影响,由于新考规在管理模式和要求上作了新的调整,相对原考规进行了简化,使得海事管理机构在船员管理事务性上的工作量大大减少,能够有更多的精力放在船员培训和船员管理方面,可以让海事管理人员进行更多的政策研究和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等工作。

    对船公司的影响,新考规重新设定的船员适任证书等级和职务也会对船公司的船上用人产生影响,船公司可选择的船员更加广泛。

    对培训机构的影响,新考规实施后,船员培训次数会相应减少,而培训内容会相应增加,会影响内河船员培训机构的培训秩序和内容,会增加培训机构培训的时间和深度,将多次培训内容精简到一次培训,对培训机构的培训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好地保证培训质量。

    总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在原规则的框架基础上前进了一大步,调整不合适内容,理清规则调整对象,明确责权关系,更适应当前内河航运发展的需要,促进了船公司、管理机构、培训机构的相互协作,共同提高内河船员管理水平,新规则必将对内河船员综合素质的提高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市地方海事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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