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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航道赔(补)偿试行标准》解读
发布日期:2010-06-10    来源: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为了促进江苏水运业发展,有效保护航道设施,做到依法索赔,按标准收费,确保受损航道尽快恢复其正常使用功能。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于2008年3月下发了苏价服[2008]109号、苏财综[2008]25号、苏交航〔2008〕2号文件《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一、收取航道赔补偿费的依据

 

  收取航道赔补偿费依据系《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航道赔补偿责任人损害的对象是航道,但损害的客体是航道所承载的公共服务职能,而公共服务是国家提供的最基本的保障措施,航道赔补偿是针对航道这个特殊的物所具有的公共服务功能。《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授权航道管理机构对违法损坏航道的责任人可以责令其改正。对于不能自行恢复原状或者不能按照航道技术要求恢复原状的,航道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收费标准和损害程度责令其缴纳赔偿费。对于合法申请而损害航道的,航道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收费标准和损害程度与责任人约定进行补偿费金额。

 

  二、收费标准的确定

 

  收费的标准是根据相关标准科学计算得出。《标准》中的具体金额系综合运用两种方法予以确定:一是套用定额计算;二是与其他类似工程标准对比分析。对于能够用定额测算的常规性项目,根据交通部《内河航运水运工程概预算编制规定》及其配套定额计算重置成本,作为对应项目的赔补偿标准;对于一些非常规项目或者定额中的缺项,采用市场调研和考察相结合的方法综合测算重置成本,以市场为依据确定重置成本。

 

  三、不得超出《标准》规定的标准收费

 

  《标准》所规定的各项具体标准均为最高限额,一般是指造成航道设施使用功能完全丧失或基本丧失的赔(补)偿标准,航道管理机构实际收取赔(补)偿费时,不得超过《标准》中所规定的各项具体标准,可以根据损害程度等酌情下浮。例如,当事人撞坏护栏,如果未导致护栏无法修复,航道管理机构在认定赔偿金额时,应当根据《标准》中规定金额减去残存价值。再例如,同样是撞坏一株乔木,在种植季节和非种植季节的赔偿金额就有所区别。

 

  四、当事人不服航道管理机构界定,可申请鉴证

 

  当事人对航道管理机构界定的赔(补)偿金额如果不服,可申请各级物价管理部门下属的价格认证中心鉴证,如果价格认证中心的鉴证结论低于航道管理机构界定的赔(补)偿金额,航道管理机构必须按照鉴证结论收取航道赔(补)偿费,并且承担鉴证费用。

 

  五、收费时应当使用《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航道管理机构在收取航道赔(补)偿费时,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不得使用其他票据收取航道赔(补)偿费。如果航道管理机构使用其他票据收取航道赔(补)偿费,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

 

  六、收取航道赔(补)偿费前,应当进行调查取证

 

《标准》只是收费的量化标准,航道管理机构实际收取航道赔(补)偿费,还要依据客观事实,并遵循一定的程序进行。首先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明确告知当事人损坏内容和程度等,并制作相应的行政处理文书或者补偿合同后,才能收取航道赔(补)偿费。行政处理文书或者补偿合同载明金额和收费收据开票金额、实际收取金额必须一致。

 

  七、收取航道赔(补)偿费有严格的程序要求

 

    航道管理机构通过办公地点公开栏、门户网站、宣传册以及其他途径公开收费依据、标准、程序和监督方式。实行开票和收款相分离、票据保管与票据使用相分离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收取航道赔(补)偿费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管理岗位人员实施。

 

  八、航道赔偿和航道补偿有区别

 

  赔偿与补偿有两点区别:第一,赔偿是损害等违法行为引发的后果,补偿则可能是合法行为引发的后果;第二,赔偿责任发生在损害行为之后,补偿则主要发生在损害行为之前。因此,航道赔偿发生在损坏行为发生之后,由航道管理机构根据损害内容和程度等依法追究当事人赔偿责任;航道补偿大都发生在损坏行为前,也可发生在损坏行为后,由责任人按照事前约定缴纳。

 

  九、航道护岸和航道边坡有区别。

 

  航道边坡分为自然状态下的自然边坡和整治后的人工边坡,整治后的人工边坡,又称为护岸,按照结构形式分为直立式驳岸和斜坡式护坡。《标准》中的航道边坡是指自然状态下的自然边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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