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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解读
发布日期:2010-03-31    来源: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为进一步加强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试验检测行为,提高试验检测数据的客观性、准确性,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183号,以下简称《意见》)。

 

    一、目前我省工地试验室的管理主要依据《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与《意见》不一致的时,如何?

 

    严格执行《意见》的有关要求。目前我省工地试验室的管理主要依据《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工地试验室的规范化管理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此次《意见》的出台,在推动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工地试验室独立规范运行的外部环境,落实责任制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了工地试验室的设立、监督检查方式,强调任何单位不得干预工地试验室独立、客观地开展试验检测活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交通部交质监发[2009]318号)的要求开展对工地试验室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自发文之日起,我省将按照《意见》和《细则》的要求对工地试验室进行管理。《意见》中明确规定的,将严格执行《意见》。《细则》与《意见》不一致的,以《意见》为准。《意见》中无明确要求的内容,仍执行《细则》。

 

    二、对《意见》内容的解读:

 

    (一)需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明确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人员、仪器设备配备要求,督促中标单位保证工地试验室的投入。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的要求开展对工地试验室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

 

    (二)工地试验室管理实行登记备案制。经试验检测机构授权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应填写“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见原文附件2),经建设单位初审后报送负责项目质量监督的质监机构登记备案,质监机构对通过备案的工地试验室出具“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自文件发布之日起,不再发放工地试验室合格证。

 

    工地试验室登记备案时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试验检测用房,配备人员、设备,试验检测环境满足要求;

 

    2、按照要求填写《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见《意见》附件),并提供检测人员检测证书、检测机构等级证书、计量认证证书(如有),正式聘用人员的三金缴纳证明,其他人员的聘用合同,由建设单位审核合格后报质监机构。

 

    (三)工地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应加盖工地试验室印章。印章包含的基本信息有: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名称+建设项目标段名称+工地试验室,印章由建设单位或检测机构监制,质监机构不再发放工地试验室印章。

 

    (四)母体试验检测机构要切实落实管理责任。要加强工地试验室管理,建立健全工地试验室质量管理体系,明确授权责任人的职责,督促工地试验室按照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标准、规范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三、质监机构在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质监机构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时,要对工地试验室母体检测机构授权情况以及人员、设备配备、质量体系建立情况的资料进行初审,合格后进行现场核查。满足工地试验室要求的,由质监机构发放《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

 

    (二)质监机构对发放《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的检测机构,建立授权负责人专用信息库,加强监督检查,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的规定,对其从业情况进行全面的信用评价。

 

    (三)加强工地试验室现场监督检查。质检机构要加强工地试验室登记备案后的管理,充分利用网络信息等技术手段,加大对母体检测机构源头管理的力度,要加强工地试验室合同履约情况考核,加强工地试验室运行期间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挂靠资质、人员挂名、出假数据等现象发生。要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的要求,对工地试验室进行信用评价考核,实事求是的评价工地试验室的工作质量,通过信用评价体系清理信用差、检测能力弱的检测机构,促进试验检测队伍的不断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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