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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0-02-03    来源: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一、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的背景

    2009年6月29日凌晨,车货总重超50吨的超载车辆行驶黑龙江铁力西大桥,致使该桥发生垮塌,造成7辆货车1辆面包车坠入呼兰河、4人死亡4人重伤。7月15日,车货总重超75吨的货运车辆行驶天津津晋高速公路港塘收费站800米外匝道桥,造成匝道桥垮塌、 5辆货车坠毁、6人死亡4人受伤。经调查,造成两起重大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车辆严重超载所致。为有效保护公路和桥梁,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2009年7月23-24日,交通运输部在山西太原召开全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现场会,充分肯定了山西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突出成绩,对山西的治超经验进行了总结和推广,并对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进行了部署。会后张德江副总理批示:“山西省治超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经验值得总结推广。山西治超工作现场会开得好,总结了经验,指出了问题,明确了下一步工作任务。治超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常抓不懈,抓出成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及山西治超工作现场会精神,严格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保护公路建设发展成果,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我省交通运输厅等15个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交公路发〔2007〕596号)、《江苏省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长效管理意见》(苏交公〔2006〕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该意见。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的主要内容

    该意见对治超政策既有继承也有发展,明确提出了“五个强化”的工作机制。

    (一)强化源头管理,完善车辆生产、改装和货物配载监管机制。从车辆生产、改装和货物配载三个方面加强监管,形成工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重点是对拼装车辆实行强制报废,公安部门牵头,联合交通运输、工商、质监、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加强对路面行驶货运车辆的检查,定期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进行专项整治。对拼装的车辆由公安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车辆,由公安部门责令违法责任人按照国家强制标准恢复原状,并予以警告或罚款。

    (二)强化执法管理,完善超限超载固定检测和路面检查控防机制。科学布设治超检测站点,加强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入省通道和长江公路大桥等重要节点的控制。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以治超检测站点为依托,通过推行区域联动治超执法,开展异地检查执法等形式加强路面治超执法工作。明确在国家新的治超认定标准正式出台前,继续执行原交通部、公安部等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确定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三)强化经济调节措施,完善经济制约和政策引导调控机制。继续执行对10吨以上大型货运车辆,区分不同类型给予通行费优惠政策。同时,拟将原未纳入计重收费范围的超限30%(含30%)以内运输车辆,纳入计重收费范围,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计重收费标准,以有效遏制这种类型的超限超载行为。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财政、物价等部门研究,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四)强化治理履职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对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涉及的治超站点、装载货物源头、车辆生产和改装、拼装及维修场所等单位的过错责任进行倒查,追究其主管、监管部门和责任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超工作的责任。并明确对未履行超限超载管理职能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情况,应在1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0个工作日)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和治超办备案。

    (五)强化治理基础管理,完善政府主导和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明确各地要按照“力度不减、机构不散、责任不变、措施不松”的工作原则,完善政府主导的治超工作机制,重点是明确各地市、县政府为辖区治超责任主体,市、县长为第一责任人的治超工作机制,稳步推进治超工作。同时,要求在治超工作中坚决维护合法运输经营者的权益,严格执法“五个不准”、“十条禁令”规定,杜绝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以罚代管、重罚轻管以及“人情车”、“关系车”等现象。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的创新点

    (一)增加省农业委员会、省农机局为省治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加强了对变形拖拉机等农用车辆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二)明确在重点货站、码头、配载场等货物集散地建立巡查制度,有条件的逐步建立派驻制度,监管和检查运输装载行为,切实加强对货运源头的控制和管理。

    (三)明确对超限超载30%以内运输行为的治理力度,尽快调整计重收费政策,完善治超工作经济调控措施。

    (四)明确对多次超限超载运输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同一货运企业连续三个月非法超限超载累计达到五辆次(含)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逾期不纠正的,列入超限超载运输黑名单。

    (五)明确对驾驶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司机的扣分要求。由公安部门按照《机动车驾驶员扣分规定》,对驾驶超限运输车辆的司机进行扣分,超限或超载10-30%(含)扣3分、30%以上的扣6分。从事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1年内累计驾驶超限超载车辆达到三次(含)的,由道路管理机构组织学习并重新进行从业资格考试,累计达到六次(含)的取消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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