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互动交流 >> 政策解读 >> 内容
 
养路费停征相关政策解读——回顾公路养路费征稽历史
发布日期:2009-09-24    来源: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历史背景:

 

    公路养路费是公路交通建设和养护事业的“生命线”。在我国,自有路的那天起,就有了收费养路的历史。自古代先秦到元明清时期,修桥铺路一般采用官修、军修、捐修和以修等方式进行。现代意义上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直至民国时期,才逐步开始征收修筑路桥资金。江苏公路局于民国23年(1934年)根据国民党政府行政院颁发的《公路征收汽车养路费规则》开始征收公路养路费,全国统称养路捐(税)为公路养路费,由此沿用至今。

 

有关政策:

 

    1950年,原政务院就制定了“用路者养路”的政策,对汽车、拖拉机征收养路费,同年交通部颁发了《公路养路费征收暂行办法》;

    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公路养护部门缴纳养路费”;

    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公路养路费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办法”,“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施行前,仍实行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

    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正案规定,“国家采用依法纳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之后,国务院明文规定,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继续征收养路费等规费。

    这些政策规定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立专门机构征收。由此,交通规费征收走上了有法可依、依法行政的道路。

    1993年10月14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发布《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对养路费征收的范围,标准和使用设立了详细、严格的标准。

    1997年12月15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对其进行第一次修订。

    2002年6月24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对其进行第二次修订。

    2003年6月3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发布《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对车辆被盗或者因火灾等原因灭失后,如何办理停缴养路费手续作了规定。

    2008

    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规定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

    海南省征收的燃油附加费改为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附加费,具体征收办法由海南省制定,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备案。

    二、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已预征的2009年度或因政策等原因需要退还的上述交通和车辆收费,要予以全额清退。其中,属于中央收入的收费,由交通运输部所属征稽机构负责清退;属于地方收入的收费,具体清退办法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

    三、出租汽车企业向出租汽车司机收取的承包费(“份钱”)或管理费中包含上述交通和车辆收费的,要相应核减。

 四、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要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继续做好2008年12月份交通和车辆收费征收以及欠缴、漏缴交通和车辆收费的清理工作,确保应征不漏。有关征收和清缴收入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在2009年及以后年度清理欠缴、漏缴交通和车辆收费时,可继续使用2008年度有关财政票据。

 五、清缴和清退收费工作结束后,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六、各地要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含二级公路上的桥梁、隧道,下同)车辆通行费。对确定取消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点,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具体位置和名称,接受社会监督。

 七、今后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设立新的与公路、水路、城市道路维护建设以及机动车辆、船舶管理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违反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越权出台与公路、水路、城市道路维护建设以及机动车辆、船舶管理有关的收费基金项目均一律取消。

 八、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的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变相拖延甚至拒绝执行。对不按规定取消或继续非法设立收费项目的,一律将其非法所得没收上缴中央国库,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009年9月2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第57号令,废止《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主办单位: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网站地图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2号楼A座 邮 编: 213022 网站联系电话 0519-85682151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78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