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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解读
发布日期:2009-07-21    来源: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号:〖
 

    问:交通部为什么要制定《规定》?


    答:港口是国家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了加强对港口建设的管理,1997年交通部发布了《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1997年第1号令),该办法的出台为规范我国港口建设的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一系列有关建设市场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我国投资体制和港口管理体制的进一步深化改革,政府对港口建设的管理方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港口建设管理实际。为进一步完善港口建设的法律法规,适应港口体制的深化改革,理清审批程序,规范港口建设、管理行为,组织制定《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成为当务之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颁布后,交通部对《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总结,并在广泛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编写组开始起草《规定》,2005年12月完成了初稿;之后,交通部组织召开了专家研讨会;在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后,于2006年4月完成征求意见稿面向各有关省交通厅、港航局等单位征求意见,同时将征求意见稿发布在交通部网站征求意见,并对《规定》进行了较大的修改、调整和完善,形成了《规定》送审稿。在《规定》送审稿送审期间,多次与部内相关司局的协调沟通,再次进行了局部修改。2007年1月25日经交通部第2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07年6月1日实行。

 

    问:《规定》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规定》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主要特点:
    (一)体现了依法管理的特点。
    《规定》从制定的依据、制定的内容到有关审批时限的规定、处罚力度的设定,都是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编制的。《规定》的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确定;制定的内容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审批时限和处罚力度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


    (二)体现了行业管理的特点。
    《规定》无论是在适用范围、管理职责、建设程序,还是在市场管理、建设信息管理和处罚措施方面都体现了行业管理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适用范围上,按照《港口法》的有关规定,将军事和渔业以外的港口建设活动均纳入到了交通行业主管的范畴,特别是与石油、化工、电厂、机场等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港口建设活动,也都纳入到交通行业主管的范畴,体现了全行业管理的概念。
    2.在管理职责上,规定了交通部是行业主管部门,港口建设由交通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管理,体现了 “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行业管理模式,把所有的港口建设都管起来。
    3.在建设程序方面,首先《规定》从港口建设的前期工作开始,一直到竣工验收,包括港口建设的全过程都明确了建设程序,体现了行业的全过程管理,其次除在项目立项程序中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有所差别外,在基建程序上都是一致的。在立项程序方面的不同,是要求对国家投资项目的管理在立项审批方面更加严格,但无论是政府投资项目,还是企业投资项目,在基建程序管理方面都体现了行业管理的一致性原则。
    4.在市场管理方面,《规定》在港口建设项目管理方面,体现的分级负责的行业管理模式;在对从业单位的管理方面,没有区分企业所有制形式和中央、地方隶属的企业,而是从行业管理的角度,对所有进入港口建设市场的单位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在廉政方面也是从行业管理的角度提出了要求。
    5.在建设信息管理方面,从信息报送、信息管理等方面对有关单位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6.在处罚措施方面,也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了相应的处罚规定,体现了行业管理的公平性原则。


    (三)体现了科学管理的特点。
    《规定》是在总结港口建设管理经验,并严格遵守国家和交通部规定的程序,经过专家讨论和征求行业意见反复修改而形成的。在《规定》中有两个亮点,引起了大家的关注,一是关于初步设计委托咨询审查问题,另一个是施工图设计审查主体问题。
    设计审查是国务院清理行政审批后保留的行政许可,初步设计是工程建设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而初步设计所涉及的工程技术问题又非常多,这样在审查初步设计时,既要对技术问题进行把关,又要对环保、消防、安全、卫生、海事等提出的问题进行协调,同时还要邀请大批技术专家参会,要花费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可能效果还不一定好,为了确实保障初步设计审查的质量,保证港口工程的安全,经过调查研究,提出了对技术问题委托咨询审查的初步设计审查的思路。委托咨询审查,就是审批初步设计时,按照规定委托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审查咨询单位是有资格条件的,目前交通部确定了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和中交第一、二、三、四航务工程设计院等5个设计单位具有设计审查咨询资格。这样,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再根据审查咨询报告、其他相关文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批复初步设计文件。同时也规定,在施工图设计审批前,审批部门应当委托不低于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关于结构安全、稳定、耐久性的内容进行审查。
    关于施工图设计审查主体的问题,《规定》编制过程中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施工图设计是非常复杂的,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了保证施工图设计审查的质量,集中精力做好行业管理的工作,《规定》明确将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交由港口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进行。
    《规定》体现了科学管理的思想,发布后受到了大家的好评。


    (四)体现了统一管理的特点。
    在《规定》制定过程中,始终保持统一管理的思路。
    首先从适应范围上,对军事和渔业以外的港口实行了统一管理;
    第二,从行业管理的角度,明确了交通部是全国港口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从建设程序上,不仅包括了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而且在基建程序上对港口建设项目制定了统一的管理程序;
    第四,在市场管理和信息报送方面,各有关单位和建设项目均应遵守有关规定。
    第五、在法律责任方面,遵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都一样,一视同仁。

    问:《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与其他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港口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活动。(军事和渔业港口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规定》明确了交通部是港口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同时特别强调了与其他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管理均应遵守《规定》。

 

    问:《规定》对港口建设的管理权限方面是如何明确的?


    答:《规定》体现了港口建设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了港口建设的管理权限:
    交通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问:《规定》对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有什么要求?


    答:《规定》对执行港口建设程序进行了强调,规定港口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在立项程序方面,规定对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文件分别实行核准制、备案制。规定港口岸线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港口深水岸线由交通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港口非深水岸线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的港口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在基建程序方面,规定不论是政府投资项目还是企业投资项目,在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和验收等过程中都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有关的建设程序。主要包括:
    (一)港口工程设计管理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港口工程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按照第三条规定的权限由相应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二)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备案制度,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港口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港口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结果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港口建设项目开工实行备案制度,要求港口建设项目开工应当具备响应的条件,项目法人在开工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港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要求港口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交通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港口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问:《规定》在港口建设市场管理方面有什么要求? 


    答:《规定》明确了港口建设市场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同时对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港口建设项目法人和港口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提出了具体要求,对港口建设领域的廉政工作做出相应规定。主要包括:


    (一)在港口建设项目管理方面:
    1、港口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规定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负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
    2、港口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制度。规定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规定,依法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进行招标。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虚假招标。
    3、港口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度。规定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项目法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4、港口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度。规定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文件,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工程投资进行监控,对合同、信息与资料进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关系。
    5、港口工程实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规定港口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在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港口建设项目法人和港口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要求方面:
    1、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市场行为的动态监督管理,逐步建立港口工程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体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质量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并认真落实各类投诉和举报。
    2、规定港口工程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人,并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3、规定参加港口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港口建设市场。勘察单位对勘察成果的质量负责,所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设计单位对设计成果的质量负责,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依据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全面履行监理的权利和义务。


    (三)在港口建设领域的廉政工作方面:
    规定按规定应当签订廉政合同的,项目法人应当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廉政合同,并将廉政合同执行情况纳入建设考核范围。

    问:为什么要实行建设项目信息报送制度? 


    答: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全行业港口建设情况,并根据港口建设情况对港口建设管理进行调整,结合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及时对港口经济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制定行业管理政策法规,加强行业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实行建设项目信息报送制度,并明确了信息汇总部门及报告时间。同时规定,当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安全应急预案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问:《规定》在明确相关法律责任方面有什么要求? 


    答:《规定》明确了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质量监督机构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港口建设中的责任,并提出了明确的处罚措施。同时特别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工程、未经依法批准使用港口岸线以及港口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规定项目法人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工程和未经依法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规定港口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问:《规定》对港口设计管理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答:《规定》对港口设计管理提出的新要求主要体现在:


    (一)明确了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报送渠道、转报时间、审批部门、审批内容和审批程序等。
    规定凡是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项目法人直接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凡是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项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材料,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转报相关材料;凡是由交通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项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材料,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再向交通部转报相关材料。
    同时规定转报机关收到初步设计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工作。


    (二)明确了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批部门、审批内容和审批程序等。
    《规定》明确了施工图设计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规定审批部门对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三)明确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新的审查形式。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时,应当按照规定委托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审查咨询单位在完成审查咨询工作后,出具审查咨询报告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审查咨询报告、其他相关文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批复初步设计文件。同时规定,在施工图设计审批前,审批部门应当委托不低于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关于结构安全、稳定、耐久性的内容进行审查。

    问:为什么要实行开工备案制度?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由于港口是国家重要的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港口岸线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同时港口建设涉及环保、消防、安全、征地拆迁等方方面面,为了加强对港口建设项目的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规范港口建设程序,提高港口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建设施工安全,促进投资环境的和谐和投资效益的提高,强化政府监督作用,《规定》明确了要实行开工备案制度。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在完成施工准备工作之后、开始工程实施之前向有关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为使备案制度能够发挥政府部门的监督作用,满足港口建设管理的需要,《规定》要求开工备案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规定内容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问:交通部门下一步如何推动《规定》的贯彻实施?


    答:为使各级港口主管部门及相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规定》的有关要求能够更全面、深入、正确的理解,目前交通部正在进行《规定》的宣贯准备工作,拟于今年下半年开始进行,计划开展3-5期宣贯班。同时,交通部也正在组织对港口在建项目的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坚决按照相关条款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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