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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路费征收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07-11-01    来源: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一、公路养路费的用途有哪些?

     公路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专项事业费,主要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

     二、什么样的车辆需要缴纳养路费?

     养路费征收范围:凡领有牌证(包括临时牌证、试车牌证、学习牌证和专用牌证等)的各类客货汽车、特种车、专用车、牵引车、简易汽车(含农用运输车)、挂车(含炮台车)、拖带的平板车、胶轮拖拉机、三轮机动车、摩托车(含轻骑)等机动车均在养路费征管范围,都必须遵照《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及时向车籍所在地的养路费征稽部门办理养路费有关手续。

     三、公路养路费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项   目

计算单位

各类车辆费额标准

社会客运车辆费额标准

下列车辆由公路征稽部门征收

1、客、货汽车

每吨每月

200

260

2、大型平板汽车

 (1)20吨(不含20吨)

每吨每月

200

(2)20吨以上部分

每吨每月

100

3、五座以下小轿车、吉普车

每辆每月

120

200

4、方向盘式拖拉机

每吨每月

160

5、简易汽车(含农用运输车)

每吨每月

200

6、临时牌证车辆

按有效期

天    数

应征费额=月应征费额×有效期天数÷30天

7、试车牌证车辆

按    旬

应征费额=月应征费额÷3

8、免费证手续工本费

每辆每份

5

以下车辆由各地交通局征收

1、小三轮客车(两客位)

每辆每月

40

2、正三轮摩托车(三机)

每辆每月

100

3、侧三轮摩托车

每辆每年

260

4、二轮摩托车

每辆每年

170

5、轻便摩托车

每辆每年

140

6、革新三轮机动车

每辆每月

170

7、手扶拖拉机

每辆每月

50

8、畜力车(1)单套

每辆每月

12

  (2)双套

每辆每月

20

  (3)多套

每辆每月

30

     四、缴费车辆何时办理养路费缴费手续?

     1、在用车辆应在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也可以预缴以后月份的养路费,每月10日前未按规定缴纳当月养路费的,从当月11日起加收滞纳金。

     2、新增和转籍车辆应在公安车管部门完成车籍登记之日起10日内,到当地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缴费手续;10日内未按规定缴费的,从公安车管部门完成车籍登记之日起第11日开始加收滞纳金。

     五、如何办理养路费停驶(报停)手续?

     车辆(购置满一年)因故停驶,应于当月二十日前向当地征稽机构提出车辆停驶的预报申请,月底前必须将行驶证和号牌交当地征稽机构,并经同意办理停驶(报停)手续后,从次月起停缴养路费。

     六、车辆是否可以长期报停?

     按费额计征的营业性客车(含小型客车),出租、旅游汽车,年累计报停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货车不超过三个月;

     按费额计征的其他客、货车辆,年累计报停不得超过四个月;

     受季节性限制的生产作业单位的车辆以及汽车拖带的挂车,不能载货的特种车,年累计报停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购置未满一年的新车不得报停;

     上述报停车辆超过规定报停期限的要按照规定缴纳养路费。

     七、车辆报停后恢复行驶如何缴费?

     车辆报停后重新启用的,上半月启用的按当月应征费额标准计征,下半月启用的按当月应征费额标准二分之一计征。当月报停当月内启用复驶的车辆,仍按当月应征费额标准全额计征。

     报停车辆因年检需要领取牌证,检验合格后仍继续报停的,可按旬计征养路费。

     八、车辆过户后如何办理养路费过户手续?

     在本省境内过户的车辆,需持双方单位证明信(个人持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及过户证件,到原征稽机构结清养路费后办理养路费过户手续。转入地区征稽机构凭转出地区征稽机构办理的过户手续登记征费,对未办理养路费过户手续而欠缴养路费的车辆按逃费车处理,并责令限期补办。

     单位的车辆未经过户而租赁、承包、转卖给个人(或其他单位),以及个人的车辆挂靠单位的,按车辆使用性质向行驶证所列户主计征养路费。

     对个人与个人之间两次(含两次)转卖而未办过户手续的漏欠费车辆,原则上由原车主负责补缴所欠养路费,无法确认原车主的,由最后车主(即最后购车人)负责补缴该车所欠养路费。

     九、被盗、灭失和事故车辆的养路费应当如何处理?

     1、车辆被盗后,原车辆所有人或者缴费义务人应当持公安机关立案证明,及时到车籍所在地的养路费征稽机构申请停缴养路费。事实成立的,从办理停缴养路费手续下月(年缴车从下年度)停缴养路费。被盗车辆返还原车主的,车辆所有人或者缴费义务人应当自车辆返还之日起10日内到养路费征稽机构办理恢复运行手续,依法缴纳养路费。

     2、车辆因火灾等原因导致灭失的,车辆所有人或者缴费义务人应当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手续,及时到车籍所在地养路费征稽机构办理车辆注销手续,停缴养路费。

    十、公安、司法机关扣押封存的车辆养路费如何办理?

     车辆因故被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司法机关依法扣押封存,在案件处理期间,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凭有关部门证明和办理扣车的原始手续(影印件),经当地征稽机构查验后,办理停驶手续;未办理停驶手续的应照章征费。

     十一、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养路费的车辆如何处理?

     未按规定时间缴纳养路费的车辆,除全额追缴外,还要依法收取滞纳金和罚款。滞纳金统一按每逾一日加收应缴养路费额的5‰计算,对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三个月以上的,并处以应缴养路费额度30-50%罚款,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六个月以上的,并处以应缴养路费额度50-100%罚款。

     十二、在本省境内行驶的车辆,凡查获无养路费票证的如何处理?

     根据省政府颁发的《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规定,在本省境内行驶的车辆,凡查获无养路费票证的,由实施检查的养路费征稽机构对被查车辆按本省规定的费额标准,处以相当于该车一个月应缴费额的滞纳金。包括:

     1、没有缴纳养路费的;

     2、虽已缴纳养路费,但忘记随车携带养路费缴(免)费凭证的。

     但根据交通部颁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111号)文件规定,每月10日前,对持有上月有效养路费缴(免)费凭证,但本月份未缴费在用车辆(不含本月停驶车辆),不得按无养路费查处。

     十三、目前在养路费征收上有哪些便民服务措施?

     1、实行365天工作时间值班制,除正常工作时间外,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人员值班,遇到特殊情况,延长服务时间,确保车主得到满意的服务;

     2、利用车管所、年检点窗口,提醒车主缴费,实现养路费征稽服务的延伸;

     3、征费大厅放置便民条、多媒体查询机,方便车主查阅有关政策、了解业务须知、公示投诉途径,使养路费征费执法工作更加公开化;

     4、实现养路费全省联网征收,从2005年起我省车辆可在我省任一个征收站点缴费。同时,委托银行代征,增加征收站点,方便车主就近履行养路费缴纳义务。

     十四、银行代收养路费的范围?

     正常缴费车辆或虽属欠费但缴费义务人愿意全额缴纳养路费(含滞纳金)的车辆,凭有效行驶证件或上次养路费缴纳凭证,都可以到银行代收网点缴纳养路费。但车辆的新增入户、报停、报废、转籍、转户、调驻、减(免)征等业务及行政处理(罚)仍由车籍所在地征稽部门办理。

     十五、车主可以到哪些银行缴纳养路费?

     经过招标,我省确定了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为我省公路养路费代收银行。从2004年12月25日起,两银行已经相继开通了800多个网点代收公路养路费,具体开征网点可咨询当地养路费征稽部门、银行机构,或登录www.jshb.net查询。

     十六、哪些车辆属于“五小”车辆?五小车辆是否可以在全省任意征收点缴纳养路费?

     五小车辆包括小三轮客车,革新三轮机动车,摩托车(含侧三轮、二轮、轻便),手扶拖拉机,正三轮摩托车(三机)。也就是通俗地讲,三个轮子以下的车辆属五小车辆。五小车辆仍按车籍所在地征收(现仍未实现联网收费和银行代收),票证使用专用的五小车辆票证。四轮以上的汽车均在各公路征稽部门或在银行缴费。

     十七、全国人大199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讲到了燃油税,燃油税与公路养路费是什么关系?

     1999年10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随后,《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明确指出,先行出台车辆购置税,考虑到国际市场原油价格较高,为了稳定国内油品市场,燃油税的出台时间将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动情况,由国务院另行通知,同时要求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要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确保足额征缴。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103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对燃油税开征前进一步做好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也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十八、在燃油税出台之前,征收养路费依据是哪些?

     养路费征收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国办发〔2006〕103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办发〔2000〕2号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意见》,交通部颁发的交公路发〔2007〕111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和交工字〔1991〕714号文《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以及省政府颁发的《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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