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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全省集中治理外挂汽车船舶的方案》
发布日期:2007-09-12    来源: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号:〖
 

    近年来,我省单位和个人拥有的载货汽车、九座以上的客车和船舶在我省营运,却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注册的问题日趋严重,直接影响了我省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造成税费严重流失,给交通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了隐患。为切实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运输市场,保护运输主体利益,加强税费征管,减少异地经济纠纷,促进运输业健康发展,江苏省政府决定自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在全省集中治理外挂汽车、船舶。

 

    为了推进治理工作有序开展,省政府法制办、交通厅、公安厅等八部门经过深入调研、反复磋商研究,联合制定了《关于全省集中治理外挂汽车船舶的方案》,对这次治理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组织领导和工作分工、实施步骤、经费保障、外挂车船的认定标准和处理方式以及治理工作要求等分别进行了明确。该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于2006年9月18日印发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省政府高度重视,八部门联合治理

 

为保证外挂车船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省政府决定由省政府法制办、交通厅、公安厅、财政厅、物价局、地税局、工商局和纠风办等八部门,联合进行外挂车船集中治理。同时,为了加强对治理活动的领导,省政府还成立了全省集中治理外挂车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潘永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同时各市、县政府也成立了领导小组,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省治理外挂车船领导小组还要求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和操作办法,根据总体部署,建立健全外挂车船管理台账,及时交流车船外挂登记信息,互通情况,精心组织,通力合作,确保集中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八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形成协调治理机制

 

(一)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外挂车船治理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把关、指导和监督;跟踪研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适用问题;组织修改《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二)交通部门:负责对外挂车船的调查取证与认定工作;在公安、工商、税务、海事等部门配合下,核查汽车、船舶委托定期检验资料、登记注册以及汽车、船舶纳税等情况;负责对认定的外挂车船养路费、航养费的处理,确保规费及时足额征收;责成认定的外挂车船主办理转籍手续;负责对外挂车船的稽查;加强运输市场秩序管理,对在我省从事运输经营的外挂车船,按规定办理有关备案手续;简化办理手续,设立专门窗口,优先为返回本省落籍的外挂船舶提供登记、注册等入籍服务;负责车辆二级维护的监督、检查和船舶登记、检验工作,强化动态监控,消除安全隐患,依法打击船证不符、无船舶证照、假船舶证照、一船多证等违法行为;为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相应资料。

 

(三)公安部门:依法打击车辆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等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中介机构违法办理汽车或船舶外挂号牌、证书的行为,以及外省到我省设点征收车船税费的行为;简化办理手续,设立专门窗口,优先为返回本省落籍的外挂汽车提供登记等服务;加强对委托定期检验汽车的审核工作,配合交通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外挂汽车委托检验的相应资料等;对抗缴国家税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四)财政部门:加强对外挂车船所缴规费的管理,确保规费及时足额解缴国库;审核专项治理经费预算,为外挂车船治理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五)价格部门:负责对有关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跟踪研究有关收费标准等相关政策。

 

(六)税务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认定的外挂车船经营者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税收应征不漏;与本地区交通、公安等部门配合,及时取得相关部门认定的在我省从事营运的外挂车船信息,对外挂车船,或非我省居民但在我省境内从事营运业务累计超过180天的,及时为其在居住地(或营运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纳入征管范围;为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相应纳税资料。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为其他相关部门提供有关中介机构和经济组织经营业务范围的资料。

 

(八)政府纠风办:负责对外挂车船治理工作过程中行政执法行为和行风的监督检查。

 

――立足宣传引导为主,吸引外挂车船主动回归

 

治理活动共分宣传发动、调查取证、集中治理、总结提高四个阶段。在时间的安排上,重点是放在宣传发动和调查取证阶段,立足宣传引导为主,吸引外挂车船主动回归。

 

(一)宣传发动(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

 

1、为营造和谐的治理环境,引导外挂车船主动回我省落籍,由省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县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作用,召开新闻发布会和由相关执法部门、运输企业、货运单位参加的宣传动员大会,组织大型宣传咨询活动。广泛宣传外挂车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及相关政策,使广大公路、水路运输经营者和社会各界理解、支持治理工作。并积极鼓励广大群众举报外挂车船和违法办理外挂车船的中介机构。

 

2、由各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充分利用电视、电台和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专题宣传报道,深入车船集散地、运输企业、车船税费征收窗口、车船办理号牌及检验窗口、收费站点等发放宣传资料,在主要交通要道、车船集散地悬挂宣传标语。在各车船规费征收窗口、车船上牌检验窗口、收费站设立宣传专栏,重点宣传外挂车船治理工作的目的、意义和相关政策。

 

3、向国家有关部门汇报外挂车船治理工作,加强与相关省份的沟通协调,取得理解与支持。

 

(二)调查取证阶段(2007年4月1日至6月30日)

 

1、由各涉及车船税费征收的部门,着重对车船主户籍地、居住地,汽车、船舶经常停靠地、行驶区域,货源集散地、大型厂矿、运输业户、运费支付和车船运营情况等进行调查,采取多种方式主动收集外挂车船资料,及时登记、整理、建档,为外挂车船的认定提供可靠证据。

 

2、要求各相关部门和运输企业积极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提供真实详细资料,为调查人员查阅资料提供方便。

 

(三)集中治理阶段(2007年7月1日至10月31日)

 

1、要求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分工,坚持源头稽查和流动稽查相结合,集中时间组织人员积极开展外挂车船治理工作。

 

2、要求各相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加大对中介机构违法办理车船登记、注册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取缔此类非法中介组织。

 

3、对在2007年7月1日后未转回我省落籍或未办理驻地经营手续的外挂车船,将视同我省在籍车船进行征收管理,依法给予处罚。

 

(四)总结提高阶段(2007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总结外挂车船治理工作情况,肯定行之有效的治理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治理外挂车船的长效措施,并对治理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外挂车船认定有标准,处理有区分

 

《关于全省集中治理外挂汽车船舶的方案》中明确规定了外挂车船的认定标准,即:汽车、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户籍或工商登记在我省,汽车悬挂外省号牌、船舶在外省登记注册,且主要在我省辖区内行使或从事运营,即认定为“外挂汽车或船舶”。

 

(一) 汽车、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户籍或工商登记在我省”:

 

1、 户籍和身份证在我省公安部门登记、签发的;

 

2、 船户牌在我省公安部门登记的;

 

3、 工商登记在我省的;

 

4、 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 户籍或工商登记在我省的汽车、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主要在我省辖区内行使或从事运营”:

 

1、营运证等相关营运手续在我省办理的;

 

2、在我省缴纳部分规费的;

 

3、与我省单位签订挂靠合同的;

 

4、在我省进行汽车定期检验、船舶年审两次以上的;

 

5、汽车、船舶列入我省单位固定资产的;

 

6、与我省单位或个人签订三个月以上运输协议的;

 

7、在我省办理通行费月票或汽车驻地通行证的;

 

8、全年船舶签证主要在我省海事部门办理的;

 

9、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对回归的外挂车船和超过规定期限仍不回归的外挂车船,《关于全省集中治理外挂汽车船舶的方案》也明确了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凡在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期间,原外挂车船主动转回我省车籍地、船籍港落户的,本期间原在外挂省所缴的车船税费低于我省车船税费的差额免予补征。

 

(二)凡在2007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 原外挂车船主动转回我省车籍地、船籍港落户的,补足从2006年10月1日公告之日起在外挂省所缴的车船规费与我省应缴规费的差额。

 

(三)凡2007年7月1日后,外挂车船未主动转回我省车籍地、船籍港落户的,在认定外挂事实后,除补足从2006年10月1日公告之日起的规费差额,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外,另依法予以罚款处罚。

 

(四)对外挂车船,按上述规定处理后,从次月起按我省规定征收规费;未转回我省落籍的,车船主应当主动办理我省汽车、船舶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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