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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水运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发布日期:2006-07-04    来源: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具有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和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能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
(一)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中的规划、勘察、设计、标准和定额及规范编制、科研与技术开发、施工、监理、维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二)从事船舶运用工程中的运输工艺与组织,运输生产调度,海务监督与管理,船舶及集装箱机务管理与维修,船舶及集装箱购、造与船舶退役,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船舶节能及防污染管理,船舶电气工程及自动化,船岸通信导航工程,设备更新与技术改造,科研与技术开发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四)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五)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深入的研究。
(二)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基本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
(三)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
(四)熟悉相关专业的主要技术知识和现代管理科学知识。
(五)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一)必备条件:
1.具有解决本专业复杂技术问题、协调相关专业间技术配合问题和组织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经历与能力。
2.负责完成过本专业专项技术工作1项以上。
3.分析和研究过本专业国内外技术信息,提出过有价值的分析意见,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4.具有指导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二)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1项以上全国性布局规划、区域性规划、水系航运规划、大宗货物的系统规划项目或2项以上综合性港口或内河航运规划项目,并主持完成本专业规划报告的编制。
(2)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3项以上大、中型或5项以上小型港口、航道工程项目的测量或勘探,并负责提出技术成果报告。
(3)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2项以上大、中型或5项以上小型港口、航道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主持完成本专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4)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1项以上大、中型或3项以上小型港口、航道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或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过3项以上大、中型或5项以上小型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配合现场施工。
(5)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1项以上大、中型或2项以上小型港口、航道工程的施工或监理。
(6)负责完成过2项以上港口、航道的科研与技术开发或计算机应用软件开发项目全过程的工作。
(7)负责完成过1项以上复杂的技术引进、消化、吸收项目或较大的推广项目,并承担主要的技术工作。
(8)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1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或2项以上专业性技术标准、规程、规章的制定或修订,并负责主要章节的撰写。
(9)主持完成过1项以上大、中型或3项以上小型港口、航道工程项目的建设或维护管理。
2.从事船舶运用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或课题,负责主要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2)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1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或2项以上专业性技术标准、规则、指导性文件的制定或修订,或完成过1项以上运输(海运)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并负责主要技术工作。
(3)编写过本专业2门以上课程的培训教材,并在市(厅)级以上单位主办的培训班中讲授。
(4)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航运市场调查研究,为开发新技术、拓展新业务和改善经营管理提供过决策依据。
(5)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负责过购、造2种以上船型或集装箱的技术要求制定、技术谈判、审图、船舶交接与保修工作,参加过一年以上国内外船舶监造或3次以上船舶交接工作,并对船舶和设备的选型提出过意见与依据,对主要的性能、参数提出过技术论证。
(6)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在海务、机务、通信导航、修船、备件、热工节能、防污染、船舶退役等方面,对船舶及其系统制定过全面有效的技术监督与维修办法,并定期做出有关技术鉴定。
(7)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对船舶重大事故组织过调查、分析和检验,并负责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8)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对2种以上主机功率大于29.4kW的不同类型船舶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和检验证书,且船舶经1年以上航行未出现因检验疏忽而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发明专利并已转让或实施,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的项目或课题,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审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产生显著效益,或对本专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或具有推广应用价值。
(四)在工作中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或新技术,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编制的国家、行业或专业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指导性文件,已通过评审鉴定或颁发使用。
(六)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的规划项目,或编制的国家、行业或专业性技术标准、定额、规范,已通过评审鉴定或得到使用。
(七)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编制的运输(海运)发展战略规划,经批准后正式上报。
(八)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的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已通过评审或交付使用。
(九)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施工或监理的工程项目(包括船舶建造工程),已通过工程质量检验并达到合格等级。
下列业绩须得到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十)主持完成的港口、航道工程项目建设或维护管理,取得显著成绩。
(十一)负责技术装备“管、用、养、修”,配套合理,性能可靠,效率高,效益好。
(十二)在船舶技术管理、重大技术改造、ISM(安全与质量)管理中解决过2项以上复杂的技术问题,或提出的书面改进建议和方案被采纳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十三)在所负责的船舶海事或船舶遭遇意外灾害的抢险指挥工作中采取有效措施,成功地使船舶脱离险境,避免了重大的损失。
(十四)负责完成的大型通信导航工程项目,明显改善了陆上或船舶的通信导航条件。
(十五)在所负责的船舶热工节能工作中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手段,达到国内领先及国际先进的能耗指标水平。
(十六)在所负责的购、造船舶工作中做到选型及制定要求合理,有2项以上符合企业的发展需要,取得了当时较好的价格性能比。
(十七)在所负责的组织船舶运输与多式联运工作中采用科学手段与合理、有效的措施,扩展了企业市场。
(十八)在负责处理的船舶意外污染事故中采取有效措施,将事故的损失和影响控制到最低程度。
(十九)在组织、指导船舶完成的特殊物资运输或处理特殊事件工作中做到安全、优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十)在主持、负责完成的船舶检验工作中能在满足规范的前提下,在提高船舶性能、降低能耗、防止污染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得到实际应用并取得较好效益。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专著、译著及专业文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译文10万字以上)。
(二)在国外科技刊物上发表或国际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四)独立撰写科研报告、专题报告、技术总结、专业教材等专业文章3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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