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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竞争机制,引导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发展之路,提高整体服务水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州市区(含武进区)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及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运输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 常州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协助常州市运输管理处开展我市出租汽车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星级评定活动。 第四条 鼓励和扶持出租汽车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向星级和高星级发展,逐步淘汰非星级出租汽车和非星级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第五条 根据《常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记分考核细则》所作的考核记分,是评定星级出租汽车及星级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星级出租汽车评定条件
第六条 星级出租汽车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五个星级,五星级为最高星级。 第七条 取得一星级以上称号的出租汽车为星级出租汽车,未取得上述星级的出租汽车为非星级出租汽车。 第八条 星级出租汽车评定条件 (一)星级出租汽车基本条件 星级出租汽车及驾驶员应符合《常州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规范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车辆技术等级在一级以上并按期进行二级维护; 2、车身为经批准使用的具有明显特征的出租汽车标志色; 3、车身外观良好,无严重脱漆锈蚀现象,车辆表面平整、光洁,无严重凹凸不平,无影响外观的车辆整修痕迹; 4、车灯、保险杠无破损、残缺、脱落现象; 5、车身内外清洁卫生,无积尘、积泥,车内无异味,无不规范张贴物,后备箱无杂物,牌照清晰可辨; 6、按规定配备使用出租标志灯、计程计价器、防护隔离装置、服务资格证件支架,按规定清洗、使用座套; 7、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出租汽车服务(从业)资格证及其他必备证件; 8、驾驶员着装整洁,仪表端庄,举止大方,不穿奇装异服,男性驾驶员不留长须长发; 9、语言文明,态度和蔼,服务热情周到,待客礼貌,使用普通话和“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十字文明用语; 10、文明行车,按规定停车上下客,不随意掉头接客,不截头猛拐,不超速行驶; 11、不违章拒载,不故意绕道行驶,不超收运费;按规定使用计价器计费,按规定出具发票;有零找零,无零让利,及时交还乘客遗留财物。 12、无同责以上较大交通事故,无严重的治安违章。 (二)一星级出租汽车条件 1、达到星级出租汽车基本条件; 2、驾驶员服务资格考核测试成绩及格; 3、年度记分累计值在8分以下。 (三)二星级出租汽车条件 1、上一年度为一星级出租汽车; 2、驾驶员服务资格考核测试成绩良好; 3、年度记分累计值在6分以下。 (四)三星级出租汽车条件 1、连续两年为二星级出租汽车或在评定年度被评为优质服务车; 2、驾驶员服务资格考核测试成绩优秀; 3、年度记分累计值在4分以下。 (五)四星级出租汽车条件 1、连续两年为三星级出租汽车; 2、连续两年被评为优质服务车; 3、驾驶员有连续从事五年以上出租汽车营运服务的经历; 4、年度记分累计值为0。 (六)五星级出租汽车条件 1、连续两年为四星级出租汽车; 2、驾驶员获得过较高荣誉或因某种特殊贡献和突出行为获得表彰和宣扬; 第九条 星级出租汽车每年评定一次。 第十条 星级出租汽车评定实行年度评定和即时加星、降星或取消星级相结合的机制。 (一)即时加星条件 出租汽车车主或驾驶员有救死扶伤、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扶困济危等积极履行职业道德义务,树立行业文明形象的行为,且该行为确系表现突出,引起较强社会反响的,可对该出租汽车即时增加一个星级。 (二)即时降星条件 出租汽车车主或驾驶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应即时降低该出租汽车一个或一个以上星级: 1、有拒载、绕道、不使用计价器、超标准收费、将乘客财物据为己有等违反行业服务承诺的行为的; 2、有违反运输管理规章及其他营运服务规范的行为,情节恶劣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3、在重大交通事故中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4、该年度内其记分累计值超过所持星级条件限额,其差额在4分以上的; 5、无理谩骂行政执法人员的; 6、因无理殴打乘客,见死不救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严重损坏行业形象的; 7、有拒绝、逃避行政执法检查或其他拒不执行行政管理措施、要求的行为的; 8、其他确应降低星级的情形。 (三)即时取消星级条件 出租汽车车主或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取消该出租汽车星级,并在两年内不得评为星级出租汽车: 1、使用出租汽车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或自愿为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 2、组织、参与、协助非法营运活动的; 3、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组织、策划、教唆、积极参与出租汽车行业有关人员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的; 4、抗拒管理,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5、未经许可擅自增加星级标记或使用仿造的星级标记的; 6、星级评定机构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行规行约的行为。 第十一条 常州市第一次星级出租汽车评定作为初次评定,适用以下规定: (一) 本年度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评为二星级出租汽车: 1、 符合星级出租汽车基本条件的; 2、 本年度内无营运违章记录的; 3、 车容车况符合我市出租汽车规范标准的; (二)当年被评为优质服务车的,可评为三星级出租汽车。 (三)连续两年被评为优质服务车,且符合第二章第八条第(五)项四星级出租汽车条件中第3、4目规定的,可评为四星级出租汽车。
第三章 星级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评定条件
第十二条 星级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五个星级,五星级为最高星级。 第十三条 取得一星级以上称号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为星级企业,未取得上述星级的经营企业为非星级企业。 第十四条 星级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评定条件。 (一)星级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基本条件 1、所属出租汽车车辆数、办公用房、设施和星车率达到一星级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规定要求; 2、停车场面积为实有车辆投影面积的2倍以上; 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管理要求的管理人员、计算机设备及相应的操作人员; 4、有与管理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5、年度考核记分率在20%以下;年度内重大记分率在10%以下;年度记分累计比例值在0.5以下。 (二)一星级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条件 1、符合星级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基本条件; 2、所属出租汽车在50辆以上; 3、办公用房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其中会议室面积达50平方米); 4、经营管理人员在5名以上; 5、星车率在60%以上。 (三)二星级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条件 1、符合星级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基本条件; 2、所属出租汽车在80辆以上; 3、办公用房面积在160平方米以上(其中会议室面积达100平方米); 4、经营管理人员在6名以上; 5、星车率在70%以上。 (四)三星级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条件 1、符合星级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基本条件; 2、所属出租汽车在150辆以上; 3、办公用房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其中会议室面积达160平方米); 4、有较强的经营班子和相应的管理机构,经营管理人员在10名以上; 5、星车率在80%以上。 (五)四星级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条件 1、符合星级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基本条件; 2、所属出租汽车在300辆以上; 3、企业有较强经济实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条件; 4、经营班子、管理机构配套完善,经营管理人员素质高,管理水平列行业前列; 5、星车率在90%以上。 (六)五星级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条件。 1、符合星级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基本条件; 2、所属出租汽车在500辆以上; 3、企业资产上规模,管理现代化,经营管理适应现代企业运行要求; 4、星车率在90%以上。 第十五条 星级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每年评定一次。
第四章 评定与管理
第十六条 星级出租汽车和星级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评定按自愿原则,由企业向常州市运输管理处提出申请,填写评定申请表。 第十七条 申请参加星级评定活动的,应按评定机构的要求提供资料。 第十八条 成立出租汽车行业星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对星级出租汽车和星级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评定。出租汽车行业星级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常州市交通局、常州市运输管理处和常州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九条 常州市出租汽车行业星级评定委员会对各企业提出的企业星级评定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经评定委员会认定的星级企业,由常州市交通局颁发《常州市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星级证书》,并授予星级铜牌。星级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评定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经评定委员会认定的星级出租汽车,在其标志灯上标示相应星级。标志灯由常州市运输管理处监制。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加星、降星或取消星级的,由常州市运输管理处根据星级评定委员会的意见通知企业,企业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负责变更星级标记。 第二十二条 星级企业经考核记分不达基本条件或违反行业规范、行业道德要求,作出不利于行业发展的行为,并造成较大影响的,经常州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建议,由星级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降低或取消其企业星级。取消星级的企业两年内不得评为星级企业。 第二十三条 星级企业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可经申请直接取得部分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指标(指标数根据每次扩容的部分新增数和不同星级等级确定); (二)可经申请取得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竞拍资格; (三)可优惠接收其他单位、业户车辆过户纳入其经营管理; (四)所属车辆在经营权终止后,可经申请继续有偿取得经营权; (五)四星级以上企业可经申请取得本企业出租汽车专用品牌标志色; (六)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到达强制报废期,由城市人民政府收回经营权。非星级企业不享有星级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金坛市、溧阳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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