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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权从2016年3月1日起实行无偿有期使用
发布日期:2016-02-29  来源:运管处

    依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为进一步减轻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负担,体现政府让利,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常州市区(不含金坛区)从2016年3月1日起停止征收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金,实行经营权无偿有期使用。对2016年3月1日以后预收的有偿使用金,将按实予以清退,清退后原核定经营期限不变。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无偿使用,将及时减轻驾驶员负担,并为下一步出租汽车行业转型升级,深化行业改革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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